為避免臨櫃等候,建議申請人優先以郵寄方式申請,請備齊相關文件、在郵局購買匯票(money order)以本處英文抬頭(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支付規費並內附B4掛號回郵信封(B4 500 gram registered post)並以掛號郵寄申辦。到本處申請者,敬請事先上網預約或來電預約(網路預約請按這裏 / 預約電話:38281699)。
申請目的
申請者持經本處驗證之昆士蘭/北領地法院判決書至國內之戶政事務所或相關單位申請離婚登記相關事宜
申請須知
- 申請者須向澳洲布里斯本/北領地地方或聯邦法院申請離婚判決書,並持經法院蓋章後的文件先至澳洲外貿部昆士蘭辦公室驗證(Authentication),再至本處驗證。
- 澳洲外貿部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 Brisbane Passport Office) - 需先上網預約
住址: Level 17,150 Charlotte Street, Brisbane Q4000
電話: 1300 935 260 或 131 232
Email: authentications@dfat.gov.au
相關網址: http://dfat.gov.au/about-us/our-services/apostilles-authentications-certificates-of-no-impediment-to-marriage/Pages/apostilles-authentications-and-certificates-of-no-impediment-to-marriage.aspx - 澳洲外貿部北領地辦公室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Darwin Office)
- 住址: 5th Floor, Northern Territory House, 22 Mitchell Street, Darwin, NT 0800
電話:(08) 8982 4199
Email: authentications@dfat.gov.au
相關網址: https://www.smartraveller.gov.au/consular-services/notarial-services/documents-in-australia - 澳洲外貿部驗證說明
- 澳洲外貿部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 Brisbane Passport Office) - 需先上網預約
- 本處驗證之離婚證書僅就文件上之澳洲外貿部官員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加以驗證,至於該判決書內容及其所生之法律效力,係由要證機關審酌認定,不在本處證明之列。
- 國內戶政機關需要經外館驗證過之中文翻譯文件和英文版本同時使用,申請人若需驗證中文翻譯文件,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親自送件,並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另請注意,本處乃依據「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驗證中譯本之翻譯人或公證人的簽名屬實,至於文件內容不在驗證範圍之內。如有疑慮,敬請事先洽詢國內各要證機關的要求。
- 按民事訴訟法402條第1項(見註)規定,於駐外館驗證離婚證書驗證以及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亦需提供雙方均知曉該判決之證明文件或有對方簽名之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Divorce) 及 Affidavit of Service by Hand.
- 離婚證書驗證後30日內,敬請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免逾期受罰鍰(戶籍法第48條、第79條)。
註: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略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不認其效力:…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 親自申請或委託他人到本處辦理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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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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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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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PDF格式)/ (WORD格式)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對方護照影本 | 申請人須繳有效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對方護照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者,另須繳驗親筆簽名的委任書正本以及受託人的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3. | 離婚判決書 | 由布里斯本地方或聯邦法院核發的離婚判決書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昆士蘭辦公室驗證。並提供載有對方簽名之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Divorce)及Affidavit of Service by Hand。如需一併驗證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親自送件,並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 |
- 申請人或受託人從澳洲境內郵寄本處辦理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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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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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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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PDF格式)/ (WORD格式)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護照影本以及對方護照影本 | 申請人有效我國護照影本、對方護照影本 |
3. | 委任人中華民國護照/或他國護照影本 | 委託他人申請者,另須繳驗親筆簽名的委任書正本以及受託人的有效護照影本。 |
4. | 離婚判決書 | 由布里斯本地方或聯邦法院核發的離婚判決書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昆士蘭辦公室驗證。並提供載有對方簽名之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Divorce)及Affidavit of Service by Hand。如需驗證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郵寄申請驗證中文譯本其中譯本需先經昆州/北領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翻譯人簽字屬實,申請人需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中譯本亦可待返台後至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
- 澳洲境外郵寄辦理者
有關中譯文審核案件,應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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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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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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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PDF格式)/ (WORD格式)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以及對方護照影本 | 申請人有效我國護照影本、對方護照影本 |
3. | 離婚判決書 | 由布里斯本地方或聯邦法院核發的離婚判決書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昆士蘭辦公室驗證。 並提供載有對方簽名之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Divorce)及Affidavit of Service by Hand。如需驗證中譯本敬請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
4. | 海外寄件資料清單/odt | 申請人親自填寫相關欄位並簽字。 |
5. | 本處代為郵寄之郵資費用 | 欲本處代為郵寄者,請附上相關 澳洲郵資。若須本處代為寄件至海外者,請自備海外郵件信封。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本費用可連同驗證費開在同一張澳幣支票) |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原件每份澳幣22元 ,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 速件處理者,依規費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收取速件處理費每份澳幣11元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七條)
- 付款方式: 現金、Money Order或Bank Cheque,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 海外寄件者請至兆豐銀行購買澳幣匯票 (Bank Draft),匯票抬頭為: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或委託在澳洲的友人至本處臨櫃付現。
工作天數
- 5個工作日後領件。
- 澳洲境內申請者:如須本處寄還申請人,敬請參閱信封款式,自備掛號 (Registered Post) 或快遞 (Express Post) 等有追蹤功能之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 海外寄件者:本處依據澳洲郵資代收郵資。
表格下載
- 文件證明申請書 (PDF格式)/ (WORD格式)
- 海外寄件資料清單/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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