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臨櫃等候,建議申請人優先以郵寄方式申請,請備齊相關文件、在郵局購買匯票(money order)以本處英文抬頭(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支付規費並內附B4掛號回郵信封(B4 500 gram registered post)並以掛號郵寄申辦。到本處申請者,敬請事先上網預約或來電預約(網路預約請按這裏 / 預約電話:38281699)。
申請目的
昆士蘭、北領地核發之商業文件至國內各機關使用
申請須知
- 申請者須至澳洲外貿部昆士蘭州或北領地辦公室驗證後再至本處驗證。 (請逕向澳洲外貿部查詢您的文件是否需先經昆士蘭公證人Notary Public 公證)
- 澳洲外貿部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Brisbane Passport Office) - 需先上網預約
- 住址: Level 17, 150 Charlotte Street, Brisbane QLD 4000
- 外貿部文件驗證部門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am~1:00pm
- 電話: 1300 935 260 或 131 232
- Email: authentications@dfat.gov.au
- 相關網址: https://www.dfat.gov.au/about-us/our-services/apostilles-authentications-certificates-of-no-impediment-to-marriage/Pages/apostilles-authentications-and-certificates-of-no-impediment-to-marriage
- 本處僅就商業文書上之公證人或澳洲外貿部官員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加以驗證,至於該文書內容及其所生之法律效力,係由要證機關審酌認定,不在本處證明之列。
- 若需驗證中文翻譯文件,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親自送件並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於送件時於櫃檯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另請注意,本處乃依據「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驗證中譯本之翻譯人或公證人的簽名屬實,內容不在驗證範圍之內。如有疑慮,敬請事先洽詢國內各要證機關的要求。
- 申請人需提供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公證法第73條)。
應備文件
- 親自申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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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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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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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PDF格式) (WORD格式)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 | 申請人須繳有效護照正本以供查驗 |
3. | 負責人/ 執行長(CEO)/部門主管證明 | 負責人/ 執行長(CEO)/部門主管在位證明, 如名片 |
4. | 商業文件 | 商業文件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昆士蘭州或北領地辦公室驗證。如需中文譯本,中譯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親自送件,並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 |
- 委託他人或國內(澳洲昆士蘭境內)郵寄辦理者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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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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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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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PDF格式) (WORD格式)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 須繳有效護照影本 |
3. | 公司/機構之負責人/執行長(CEO)/部門主管授權證明 | 公司/機構之負責人/執行長(CEO)/部門主管簽名之授權委託書 |
4. | 負責人/ 執行長(CEO)/部門主管證明 | 負責人/ 執行長(CEO)/部門主管在位證明, 如名片 |
5. | 委任人中華民國護照/或他國護照影本 | 須繳有效護照影本 |
7. | 商業文件 | 商業文件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昆士蘭州或北領地辦公室驗證。如需中文譯本,中譯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至公證人處,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並經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翻譯者簽字屬實。 |
- 海外或澳洲昆士蘭境外郵寄辦理者
有關中譯文審核案件,應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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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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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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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PDF格式) (WORD格式)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護照影本 | 須繳有效護照影本 |
3. | 公司/機構之負責人/執行長(CEO)/部門主管授權證明 | 公司/機構之負責人/執行長(CEO)/部門主管簽名之授權委託書 |
4. | 負責人/ 執行長(CEO)/部門主管證明 | 負責人/ 執行長(CEO)/部門主管在位證明, 如名片 |
5. | 商業文件 | 其文件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昆士蘭州或北領地辦公室驗證。 |
6. | 海外寄件資料清單/odt |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原件每份澳幣22元 ,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 速件處理者,依規費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收取速件處理費每份澳幣11元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七條)
- 付款方式: 現金、Money Order或Bank Cheque,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 海外寄件者請至兆豐銀行購買澳幣匯票 (Bank Draft),匯票抬頭為: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或委託在澳洲的友人至本處臨櫃付現。
工作天數
- 5 個工作日。
- 澳洲境內申請者:如須本處寄還申請人,敬請參閱信封款式,自備掛號 (Registered Post) 或快遞 (Express Post) 等有追蹤功能之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 海外寄件者:本處依據澳洲郵資代收郵資。
表格下載
- 文件證明申請書 (PDF格式) (WORD格式)
- 海外寄件資料清單/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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