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我國年滿18歲定居瑞士之國民,須於定居瑞士1年期滿前持憑我國駕照正本及譯本(需先經國內外交部領務局及本處驗證),前往居住地邦政府監理處依各該邦規定申請換發瑞士駕照,逾期則可能遭瑞士監理機關拒件。
請先確認您的中華民國駕照證件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內。若是已過期可請家人先幫忙申請換發新的駕照,再以新駕照的資料辦理驗證。
辦理程序說明 (2016年1月起新規定) -
(一) 「驗證簽字屬實」方式:
備妥以下文件至本處驗證中華民國駕照正本及譯本 -
- 填妥之「文件證明申請表」(請見下列附件)
-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乙份
- 瑞士居留證影本乙份
- 經我國公證人及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之中華民國駕照正本 (該驗證程序請參見以下領務局官網相關說明)
- 經我國公證人及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之中華民國駕照德文/法文譯本(翻譯A範本及翻譯B範本請由本頁下方連結下載,請根據您的駕照格式,選取適當的範本)
- 如果上述譯本(駕照正本已經領事事務局驗證前提下)因特殊理由無法在臺辦理者, 申請人可就原文內容自行翻譯後,依以下程序辦理驗證:
(1) 親自辦理 - 請事先預約時間,親至本處於領務人員面前在文書德文/法文譯本上籤章本人聲明上述德文/法文譯本與外文原件文義相符;或
(2) 郵寄辦理 - 申請人先將該文書之德文/法文譯本請當地公證人認證,並向邦政府秘書處(Staatskanzlei/Chancellerie d'Etat)申請辦理簽名驗證後,再郵寄本處辦理複驗。
- 規費 (說明網頁連結) (同時辦理正本+譯本,規費則以兩份計費)
- 填妥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乙只 ( 註: 自2024年1月1日起掛號郵資為5.80,請確認貼足掛號回郵郵資,以利寄送。)
(二) 「出具證明」方式:
請務必先洽居住地之瑞士監理機關確認出具證明(Certificate)之驗證方式可被該機關接受後,再請備妥以下文件至本處辦理 -
- 填妥及簽名完成之「文件證明申請表」(請由本頁下方連結下載)
-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乙份
- 瑞士居留證影本乙份
- 中華民國駕照正本
- 中華民國駕照德文/法文譯本(翻譯A範本及翻譯B範本請由本頁下方連結下載)譯本部分, 申請人可就原文內容自行翻譯後,依以下程序辦理驗證:(1) 親自辦理 - 請事先預約時間,親至本處於領務人員面前在文書譯本上籤章本人聲明上述德文/法文譯本與中文原件文義相符;或(2) 郵寄辦理 - 申請人先將該文書之德文/法文譯本請當地公證人認證,並向邦政府秘書處(Staatskanzlei/Chancellerie d'Etat)申請辦理簽名驗證後,再郵寄本處辦理複驗。
- 規費 (說明網頁連結) (同時辦理正本+譯本,規費則以兩份計費)
- 填妥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乙只 ( 註: 自2017年起瑞士郵政掛號郵資為5.30,請確認貼足掛號回郵郵資,以利寄送。)
注意事項 :
- 換發瑞士駕照後,原有之中華民國駕照將被瑞士監理機關收回註銷。因此對於未預計在瑞士長期停留(例如12個月以下)之旅瑞國人,請妥慎考慮是否換照;短期停留者,仍可持我國有效駕照併同國際駕照在瑞士使用。
- 台灣重型機車駕照(250 cc以下)僅可申換瑞士A1機車駕照(125 cc以下)。
- 台灣駕照譯本範本有A版及B版,如以下附件檔;請查對您的駕照正本為A範本或B範本,再自行下載翻譯。
- 如欲同時申請小客車及機車駕照,請附上二種駕照正本及譯本各一份。
- 根據瑞士法律,申請人取得外國駕照前須於該發照國家居留滿12個月以上,始得適用相關規定持憑該外國駕照換發瑞士駕照。(德文規定原文:Im Ausland erworbenen Führerscheine von Personen mit rechtlichem Wohnsitz in der Schweiz können nur anerkannt werden, wenn der Erwerb des Führerscheines während eines Aufenthaltes von mindestens zwölf zusammenhängenden Monaten im Ausstellerstaat erfolgte. Der Nachweis über die Dauer des Auslandaufenthaltes obliegt dem/der Führerschein- Inhab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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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