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111/7/27
注意事項:
一、本表係列舉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僅供參考,未列表之動植物產品,如無法確定是否應申報檢疫,請洽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
聯絡電話: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02-23431401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02-24247363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03-3982663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04-22850198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07-8015880
二、疫情或檢疫規定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告規定為主。
三、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涉及食品衛生安全、關稅或屬保育類物種者,請另洽相關主管機關。
四、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時,可於入境長廊及大廳由防檢局設置之農畜產品棄置箱主動丟棄。如已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應詳實填寫海關申報單並向海關應申報
(紅線)檯申報,辦理查驗通關。
五、旅客攜帶物品限量規定應另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辦 理,詳情請洽財政部關務署,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85。
六、旅客攜帶植物或其產品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檢疫者,將處新臺幣參仟元以上壹萬伍仟元以下罰鍰;攜帶動物或動物產品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檢疫者,將處新臺幣壹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罰鍰。
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物或動物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須申報動物檢疫者 | |
未附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檢疫不合格者,不得輸入 | 備註 |
1. 活動物【含陸生動物及魚、蝦、軟體等水生動物,請參閱備註】。
2. 動物之卵、精子及胚。 3. 動物肉類(新鮮、冷藏、冷凍及經煮熟者,含真空包裝者): 牛、羊、鹿、豬、馬、驢、騾、雞、鴨、鵝、火雞、鴿、鵪鶉、鴕鳥、鼠、袋鼠… 等肉類。 4. 加工肉類(含真空包裝者): (1) 乾燥或醃製肉類,如肉乾、肉鬆、肉燕皮、酸肉、香腸、臘肉、熱狗、火腿、火腿腸、鴨腎、雞翅、鳳爪… 等。 (2) 內餡含肉產品,如肉粽、肉包、肉捲、牛肉丸、貢丸、精肉團、水餃、披薩、月餅、杏仁餅、雞仔餅、三明治、漢堡、肉鬆蛋捲、肉鬆蝦餅、含肉機上餐食或餐盒… 等。 (3) 含肉之液態湯類、含肉夾餡粉條等,肉眼可明確辨認內含肉類、雜碎(如肉塊、絞肉、火腿、培根、香腸、肉乾、肉鬆等)者。 5. 蛋(製)品: (1) 生鮮及經加工處理之雞蛋、鴨蛋、鵝蛋、皮蛋、生鹹蛋...等。(旅客攜帶經煮熟蛋類,其蛋黃及蛋白完全凝固,表面清潔且 無帶有泥土、灰等物質者除外) (2) 胚胎蛋(如鴨仔蛋等) 不論是否煮熟均禁止輸入。 6. 動物飼料:含動物性成分(如牛羊豬禽及禽蛋等)之犬貓食品(包括乾飼料、含牛肉成分罐頭、零食、保健食品等)、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產品(如牛皮骨等)、其他調製動物飼料…等。 7. 生乳及鮮乳。 8. 動物血液、動物血清、動物疫苗、動物病原體、動物來源檢體、動物來源生物製劑(不具感染性之生物製劑除外)。 9. 動物之骨、角、齒、爪、蹄產品(經拋光、上漆等加工處理者除外)。 10. 生鮮、乾燥及鹽漬之動物皮(經鞣製加工處理者除外)。 11. 未熬製精煉之動物油脂。 12. 直接採摘未經加工處理之燕窩(夾雜有血液、羽毛、糞便及其他雜污)。 13. 魚產品:生鮮、冷凍及冷藏之鮭、鱒、鱸、鯉、鯰等未完全去除內臟者。 14. 附著土壤之動物產品。 15. 含動物性成分之中藥材(包括生鮮、乾燥或研磨成粉狀等):牛黃、雞內金、麝香、鹿茸、動物鞭、熊膽… 等。(錠狀、膠囊狀等具商業包裝之調製藥品除外) 16. 含動物性成分之有機肥料。 |
1. 旅客僅限攜帶犬、貓及兔入境。
2. 旅客攜帶犬、貓、兔入境應注意事項: (1) 輸入前應向防檢局申請取得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排妥輸入後之隔離場所(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犬、貓得免隔離)。 (2) 到達港、站時須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輸入檢疫同意文件及海運、空運提單或海關申報單,向動植物檢疫櫃檯申報檢疫。 (3) 兔及來自狂犬病疫區之犬、貓,應隔離 7 日。 |
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物或動物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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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入境旅客攜帶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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