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史料:
一、 明永樂元年(公元1403 年),我國《順風相送》一書首提釣魚臺,顯示該列嶼係我國最早發現、命名及使用。
二、 嘉靖13年(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亦載明該列嶼之地理位置。
三、 明代倭患甚劇,嘉靖40年(1561年)鄭若曾編纂《萬里海防圖》,將釣魚臺列嶼列入;嘉靖41年(1562年),兵部尚書胡宗憲將該列嶼列入《籌海圖編》之「沿海山沙圖」。
四、 清康熙22年(1683年),清廷正式將臺灣納入大清版圖,釣魚臺亦以臺灣附屬島嶼身分一併納入,說明該列嶼早為大清版圖,並非無主地。
五、 清康熙61年(1722年)御史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巡邏航線,並稱「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
六、 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 29年(1764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叔璥之記載。
七、 咸豐2年(1852年)陳淑均《噶瑪蘭廳志》記載「山後大洋有嶼名釣魚台,可泊巨舟十餘艘。」
八、 同治10年(1871年)陳壽祺《重纂福建通志》記載「又後山大洋,北有釣魚臺,港深可泊大船千艘」,並將該列嶼更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所轄。
九、 同治11年(1872年)臺灣知府周懋琦所著《全台圖說》記載「山後大洋有嶼名釣魚台,可泊巨舟十餘艘。」
日方史料:
一、 清乾隆50年(1785年)日人林子平刊行《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該列嶼與中國同繪為紅色,證明釣魚臺列嶼屬中國,而非琉球領土。
二、 光緒5年(1879年)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覆日本外務卿寺島函中,確認琉球為36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
三、 光緒6年(1880年)日本駐華公使向清朝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提出「二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間並無「無主地」之存在。
四、 光緒11年(1885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臺列嶼以設立國標,惟西村回報稱:此列嶼係經中國命名,且使用多年、載之史冊,如勘查後即建立國標,恐未妥善,建議暫緩。山縣乃秘密徵詢外務卿井上馨,井上以極密函件「親展第三十八號」復以「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且明治政府自忖力量不足,乃未敢妄動,決定「當以俟諸他日為宜」。
五、 光緒21年(1895年),日本鑒於甲午之戰勝利在望,乃以「今昔情況已殊」為由,秘密核准沖繩縣於釣魚臺設立「國標」。然而日本政府此一行動並未依據正常程序透過天皇敕令或以任何官方公告方式發布,因此外界毫無所悉。事實上,沖繩縣當時亦未設立「國標」,直到1968年相關爭端發生後才設立。
國際法:
一、 日本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臺列嶼;中日甲午戰爭後所簽訂之馬關條約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予日本,而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之附屬島嶼,因此法理上該列嶼亦隨臺灣割讓予日本。
二、 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後一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廢止。
三、 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四、 1945年7月同盟國之「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第8條復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
五、 1952年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第2條中,日本亦已放棄對臺灣、澎湖之主權;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以前所簽條約(含馬關條約)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第10條承認臺灣及澎湖居民之中華民國國籍。本條約照會第一號復規定本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之領土。
六、 上述這些文件對日本具有國際法之約束力。釣魚臺列嶼係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後連同臺灣一併占據之我國領土,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及「中日和約」,自應歸還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