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領事事務局網站:
https://www.boca.gov.tw/cp-10-194-168af-1.html
簽證種類 免簽證
適用對象 一、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薩爾瓦多(El Salvador)、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其頓(Macedonia)、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諾魯(Nauru)、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尼加拉瓜(Nicaragua)、挪威(Norway)、巴拉圭(Paraguay)、菲律賓(Philippines)、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聖露西亞(Saint Lucia)、聖文森(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聖馬利諾(San Marino)、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泰國(Thailand)、*吐瓦魯(Tuvalu)、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等63國旅客。
應備要件:
- 適用對象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含普通、外交、公務護照),但美國護照及日本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 美國緊急護照亦適用免簽證;汶萊普通護照及CI旅行證(Certificate of Identity)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泰國及菲律賓僅普通護照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持宏都拉斯護照所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者,不適用;持貝里斯、諾魯、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聖露西亞、吐瓦魯護照所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阿富汗、巴基斯坦、奈及利亞、利比亞、伊拉克、伊朗、敘利亞及葉門者,不適用。
- 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臺灣時申請落地簽證。
- 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 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 持用泰國、汶萊及菲律賓護照者:須備妥旅館訂房紀錄、在臺聯絡人資訊及適當財力證明以供國境線上查驗。
適用入境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台中清泉崗機場、嘉義機場、臺南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金門尚義機場、澎湖馬公機場、基隆港、臺北港、台中港、高雄港、花蓮港、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停留期限
- 停留期限14天、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有關逾期罰則請按此處。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並同時改辦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以上述白領應聘事由提出停留簽證申請者,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提出簽證申請)。
- 澳大利亞籍人士免簽停留90天措施試辦至2018年12月31日。
- 免簽證試辦期間:汶萊與泰國籍人士(2016.08.01至2018.07.31)及菲律賓人士(2017.11.01至2018.07.31),於試辦期間以免簽證入境之白領專業人士,不適用上述第一點於境內改辦停留簽證之規定。
- 馬其頓籍人士免簽證90天措施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3月31日。
- 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請參閱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免簽證入國後申請延期停留送件須知。
注意事項
- 除觀光、探親、社會訪問、商務、參展、考察、國際交流等無須申請許可之活動外,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者倘擬從事依國內其他機關法令須經許可之活動,仍須取得許可;倘擬從事傳教弘法等須經資格審查之活動,請事先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適當之來臺簽證。
- 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另有關服兵役規定,請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 入國前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填寫「入國登記表」:https://oa1.immigration.gov.tw/nia_acard/acardaddaction.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