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聚簽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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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備妥現金恕不找零錢、銀行本票(bank cheque)或匯票(money order)
- 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來處前請先填妥表格,並備妥相關身分證件及文件。
- 因業務轄區劃分,本處僅受理西澳、坎培拉之申請件。
一、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移民署)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二)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六個月。
二、來臺團聚申請方式: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申請。
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 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所餘效期未滿七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一個月。
(二)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至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
(四)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五) 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四、申請來臺團聚應備文件:
(一)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一年內所拍攝、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及大陸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第二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 初次申請者請備齊文件後向本處預約面談時間,檢附經轄區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書與其中譯版(正本驗畢歸還)、澳洲有效簽證資料及最近三個月內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新式國民身分證及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再次申請來臺者,請併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 保證書:向駐外館處申請者,應由配偶或直系血親担任保證人,並由保證人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之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五)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者,應由臺灣地區配偶填寫。
(六)請詳填團聚證聲明切結書 並簽名(申請人及配偶)
(七)澳洲有效簽證資料或居留證。
(八) 證照費澳幣AUD26 : 郵寄者請附掛號或快捷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郵寄申請者,需備妥填妥收件人地址及預付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為確保郵寄安全,請以澳州郵局之掛號郵件(Registered Post)、白金快捷郵件(Express Post Platinum)、快捷郵件(Express Post),或其他快遞公司如Australian Air Express Airbag、DHL Express交寄,以便辦理。掛號或快遞郵件信封之規格,必須為型號B4(353mm×250mm)之大件信封。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免責聲明: 本處提供之郵局代寄服務實屬便民,倘因澳洲郵局造成郵件遺失、延誤或損壞,恕無法賠償或免費重辦,若仍有疑慮,敬請考慮自行寄送,不便之處尚請見諒,郵件寄送進度則請直接向澳洲郵政查詢。
敬請注意:
(一)申請人應持憑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有效單次、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核發尚餘6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二)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請親辦。
(三)申辦作業工作天數將視移民署審核作業而定,約為6-8週。(不含郵件往返及例假日; 無額通知補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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