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 結婚證明 死亡證明 單身證明
- 臨櫃辦理者,請在上班時間按鈴送件(9:30am-12:00pm, 2:00pm- 4:30pm)
- 請備妥現金恕不找零錢、銀行本票(bank cheque)或匯票(money order)
- 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來處前請先填妥表格,並備妥相關身分證件及文件。
- 因業務轄區劃分,本處僅受理西澳、坎培拉之申請件。
- 請詳閱 文件驗證須知
應 備 文 件 | ||||||||||||||
1 | 文 件 證 明 申 請 表 | (1) 請填妥此表連同其他文件一同遞交(2) 未成年申請者 - 父母或監護人請代簽申請人簽名 例如: 王大明 ( 父代/母代 )(3) 代理人 請填妥相關資訊即可 | ||||||||||||
2 | 英文正本 <標準直式文件>西澳和坎培拉出生死亡及結婚登記處(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Marriages)核發 | (1)正本(2)影本 ( 正反面 )(3)請勿繳交護貝版本 | ||||||||||||
中文翻譯版本 | 可自行翻譯或找翻譯社翻譯應備文件和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此連結說明中文翻譯本 | |||||||||||||
3 | 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外國護照請先經 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 驗証正影本相符,繳納經JP驗證過之影本。 | 申請人和相關當事人之護照影本繳納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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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規費 受理形式 | 正本每份澳幣22元 影本每份澳幣11元<暫不受理急件 > 速件處理者申請費用每份澳幣33元,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7元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七條)。1.現金2.銀行本票 Bank cheque 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3.郵局匯票 Money order 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本處不收個人支票,現金不找零,請備整數規費 | ||||||||||||
5 | 回郵信封 < 郵寄申請者 > | (1) 信封規格為型號B4(353mm×250mm)之大件信封。(2)信封請填好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預付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本處受理澳洲郵政以下寄送方式A.快捷郵件 Express PostB.白金快捷 Express Post Platinum澳洲境內申請者,本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3)如需自行安排快遞寄送,請檢附紙條隨同申請件說明,本處屆時會告知時間收件申請者從海外寄件者,回郵方式請擇一處理1.可請澳洲境內親友協助購買已付足夠郵資的國際快捷回郵信封寄至本處
2.代收郵資代寄 - 依據澳洲郵資,請開立整數澳幣金額。 一律購買B4尺寸澳洲郵資為 $ 34.45 元澳幣,請參看澳洲郵政國際郵資官網說明,請繳交整數(四捨五入),恕無法找零。如澳洲郵政有調整郵資,會須補齊費用方才能協助寄送 目前澳洲郵政寄送時間大約為8-10個工作天,請自行斟酌。 註: 郵寄時間請參考澳洲郵政官網說明 3.如需自行安排快遞寄送,請檢附紙條隨同申請件說明,本處屆時會告知時間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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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結婚證書如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請於30日內辦理,以免逾期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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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直式文件正本 Standard Version 勿提供橫式紀念版 Commemorative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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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生證明 | 標準直式文件正本 (standard version) | ||||||||||||
8 | 死亡證明 | 標準直式文件正本 (standard version) | ||||||||||||
9 | 單身證明 | 標準直式文件正本 (standard version) | ||||||||||||
結婚證書文件驗證其他注意事項 | ||||||||||||||
1 | 中文姓氏聲明書適用外籍配偶,無法親自赴台灣辦理結婚登記申請者 | (1) 國人與外籍人士申辦結婚證書驗證 - 當事人如擬返國辦理結婚登記時,外籍配偶須取妥符合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之中文姓名。(2) 若外籍配偶無法親自赴台灣辦理結婚登記應附經駐外館處認證該外籍配偶簽字屬實之「中文姓氏聲明書 」之文件驗證(3) 當事人必須親自到本處申辦,若無法親自前來而以郵寄辦理,請先經當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其簽名屬實,並另繳規費。 | ||||||||||||
2 | 驗證前需面談之申請者 | 夫妻其中一方為大陸籍者請先遞交以下文件(1) 文件證明申請表+規費+已付郵資回郵信封(2) 交往經過說明書 (包含交往事實證明之照片)(3)申請者大陸之護照+身分證 <正本和影本>(4)台灣配偶之中華民國之護照+身分證 <正本和影本>(5) 本處收到紙本文件後,無須補件者,會再預約面談時間.(6)依據面談結果,方可進行結婚證書驗證 |
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
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國人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指定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須知請見在台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與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人士辦理結婚手續說明以及特定國家配偶來台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
免責聲明: 本處提供之郵局代寄服務實屬便民,倘因澳洲郵局造成郵件遺失、延誤或損壞,恕無法賠償或免費重辦,若仍有疑慮,敬請考慮自行寄送,不便之處尚請見諒,郵件寄送進度則請直接向澳洲郵政查詢。
居住西澳或坎培拉申辦者,郵寄地址如下
Consular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Unit 5 /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Canberra City ACT 2600
+61 - 02-61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