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櫃辦理者(送件/取件),敬請事先來電預約(預約電話:02-61201030)
請備妥現金恕不找零、銀行本票(bank cheque)或 匯票(money order)
*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來處前請先填妥相關表格內容,並備妥相關身分證件及文件。
港澳居民申請短期停留
一、 應備文件:
(一) 香港、澳門有效護照正本
(二) 最近二年內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2張
(三)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
(四)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五) 已訂妥航班行程表 或 訂票紀錄
(六)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來臺長期尋職者,應符合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第二條之資格條件,應另檢附以下文件:
1.申請長期尋職入出境許可證檢核表。
2.尋職計畫書。
3.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
4.學經歷證明。
5.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6.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7.無犯罪紀錄證明。
8.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七)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經許可居留之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者,應檢附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親屬關係證明及其特定專業人才有效之居留證影本。
(八)規費AUD26。規費可以現金、銀行本票(bank cheque)或郵局匯票(money order)支付,本處不收個人支票。銀行本票或匯票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郵寄申請者,需備妥填妥收件人地址及預付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為確保郵寄安全,請以澳州郵局之掛號郵件(Registered Post)、白金快捷郵件(Express Post Platinum)、快捷郵件(Express Post),或其他快遞公司如Australian Air Express Airbag、DHL Express交寄,以便辦理。掛號或快遞郵件信封之規格,必須為型號B4(353mm×250mm)之大件信封。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二、 申請案審查發件的作業時間,不含往返郵遞,約需1個月,故請擬赴台停留者,儘早向本處提出申請。
三、 證件效期:經許可來臺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在效期內可入出境1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1次;須經常來臺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長期尋職者,其多次入出境許可之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逐次加簽許可在效期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 但不得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效期。
四、 入境停留期限:經許可來台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但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來臺者不在此限。
五、來臺如有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情形,其再次申請來臺,得不予許可。
免責聲明: 本處提供之郵局代寄服務實屬便民,倘因澳洲郵局造成郵件遺失、延誤或損壞,恕無法賠償或免費重辦,若仍有疑慮,敬請考慮自行寄送,不便之處尚請見諒,郵件寄送進度則請直接向澳洲郵政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