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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辦理 (限昆士蘭、北領地居民)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1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5個月。
-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6個月。
辦理程序
- 首次辦理者,請備妥各項應備文件,列印並全部填寫完成後,向本處預約面談時間。面談時,夫妻雙方均需到場。
- 面談當日,請一併辦理結婚證書驗證以及團聚證,並請事先填妥以下的申請表。驗證婚姻證書中英文各一份,每份文件為澳幣22元,團聚證辦理為澳幣26元。總額為澳幣70元,僅收現金。
- 團聚入境許可證為單次入境的紙本證,作業時間大約需8週。
首次辦理團聚證應備文件
文件 | 備註 | |
1. | 結婚證書正本 | 請提供QLD/NT昆士蘭或北領地出生死亡婚姻註冊處核發的標準版正本。請參閱結婚證書驗證說明。 |
2. | 結婚證書(中文翻譯) | 請參閱本處提供的版型,依照正本原文自行翻譯。請用繁體字。 |
3.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 請以繁體字詳細填寫,注意第2頁申請事項必須勾選且在申請人欄位簽名。 |
4. |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 請詳細填寫,由國人簽名。 |
5. | 保證書 | 保證人(臺灣地區配偶)請詳細填寫並簽名,並應出具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6. | 大陸籍配偶照片1張 | 最近1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
7. | 大陸地區護照 + 影本 | 有效護照正本 + 影本1份。護照需有至少6個月以上效期。(正本驗畢歸還) |
8. | 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正本 + 影本 | 有效身分證正本 + 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
9. | 申請人澳洲居留權證明(澳洲有效簽證) | 請提供 Visa Grant Notice 簽證核准信紙本,必須是離開澳洲後能夠再次入境澳洲的有效簽證,並有六個月以上效期。 |
10. | 國人護照正本 + 影本 | 國人必須攜帶中華民國護照。陸人必須攜帶大陸護照。雙方護照需有至少6個月以上效期。 |
11. | 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12. | 中華民國戶籍謄本 | 請提供國人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正本(需含個人記事) |
13. | 遷入戶籍切結書 | 國人如果連續超過二年未返台以致於戶籍被遷出國外,請加填此切結書。 |
14. | 文件證明申請書 | 請國人填寫一張,用來驗證昆士蘭/北領地結婚證書。 |
15. | 規費 | 澳幣AU$26(臨櫃申請:僅收現金;郵寄申請:請在澳洲郵局購買Money Order,受款人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
16. | 回郵信封 | 如無法到本處領證,需本處郵寄給您,請自備Registered Post 或Express Post Platinum prepaid envelope,並填妥您的姓名地址電話。 |
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持憑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有效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核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 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4日以上未滿1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個月;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6個月;逾期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1年至2年;逾期1年以上未滿3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大陸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二分之ㄧ;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對其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不受不予許可期間之限制)。
-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其在臺灣地區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亦得要求先送經外交部複驗;前開文件為外文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或臺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1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再次辦理團聚證應備文件
文件 | 備註 | |
1.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 請以繁體字詳細填寫,注意第2頁申請事項必須勾選且在申請人欄位簽名。 |
2. | 保證書 | 保證人(臺灣地區配偶)請詳細填寫並簽名,並應出具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3. | 申請人澳洲居留權證明(澳洲有效簽證) | 請提供 Visa Grant Notice 簽證核准信紙本,必須是離開澳洲後能夠再次入境澳洲的有效簽證,並有六個月以上效期。 |
4. | 大陸地區護照 + 影本 | 有效護照正本 + 影本1份。護照需有至少6個月以上效期。(正本驗畢歸還) |
5. | 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 | 有效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6. | 國人護照正本 + 影本 | 國人必須攜帶中華民國護照。陸人必須攜帶大陸護照。雙方護照需有至少6個月以上效期。(正本驗畢歸還) |
7. | 中華民國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 | 已辦妥結婚登記的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是已載有陸籍配偶姓名的國民身分證正本 + 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
8. | 陸籍配偶照片一張 | 最近1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
9. | 遷入戶籍切結書 | 國人如果連續超過二年未返台以致於戶籍被遷出國外,請加填此切結書。 |
10 | 團聚逐次加簽切結書 | 申請逐次加簽入境許可證者,請加填此切結書。 |
11 | 規費 | 澳幣AU$26(臨櫃申請:僅收現金;郵寄申請:請在澳洲郵局購買Money Order,受款人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
12 | 回郵信封 | 如無法到本處領證,需本處郵寄給您,請自備Registered Post 或Express Post Platinum prepaid envelope,並填妥您的姓名地址電話。 |
- 請備妥上述各項應備文件,列印並全部填寫完成後,向本處預約送件或郵寄申請。
- 團聚入境許可證為單次入境的紙本證,作業時間大約需8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