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臨櫃等候,建議申請人優先以郵寄方式申請,請備齊相關文件、在郵局購買匯票(money order)以本處英文抬頭(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支付規費並內附B4掛號回郵信封(B4 500 gram registered post)並以掛號郵寄申辦。到本處申請者,敬請事先上網預約或來電預約(網路預約請按這裏 / 預約電話:38281699)。
申請目的
申請者可持該文件供國內要證機關使用
申請須知
- 昆士蘭州/北領地葬儀社開立之火化證明需請先經過昆士蘭/北領地法定公證人Notary Public (不是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公證,再送至本處辦理驗證。
- 本處僅就文書上之公證人加以驗證,至於該文書內容及其所生之法律效力,係由要證機關審酌認定,不在本處證明之列。
- 如需驗證中文翻譯,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親自送件,並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昆士蘭州、北領地州境內郵寄申請者,申請人須至公證人處,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並於公證人面前公證翻譯者簽字屬實。另請注意,本處乃依據「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驗證中譯本之翻譯人或公證人的簽名屬實,內容不在驗證範圍之內。如有疑慮,敬請事先洽詢國內各要證機關的要求。
- 如需申請加發影本,敬請自備影本。
應備文件
- 親自申請或委託他人申請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 |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申請人需繳有效護照正本以供查驗。
委託他人申請者,另須繳驗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任書正本以及受託人的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2. | 死者最近一本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死者最近一本護照正本及影本。 |
4. | 經過昆州/北領地Notary Public公證過的火化證明正本 | 火化證明正本所載死者全名應與我國護照一致,如有不同,敬請另提供相關官方證件,例如死者的澳洲護照、改名證(Change of Name Certificate) 等,以供佐證。 |
- 申請人從澳洲境內郵寄本處辦理者
編號 文件名稱 說明 1.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2.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申請人有效護照影本。 2. 死者最近一本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死者最近一本護照正本及影本。 4. 經過昆州/北領地Notary Public公證過的火化證明正本 火化證明正本所載死者全名應與我國護照一致,如有不同,敬請另提供相關官方證件,例如死者的澳洲護照、改名證(Change of Name Certificate) 等,以供佐證。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原件每份澳幣22元 ,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 速件處理者,依規費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收取速件處理費每份澳幣11元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七條)
- 付款方式: 現金、Money Order或Bank Cheque,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工作天數
- 5 個工作日後領件。
- 澳洲境內申請者:如須本處寄還申請人,敬請參閱信封款式,自備掛號 (Registered Post) 或快遞 (Express Post) 等有追蹤功能之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 海外寄件者:本處依據澳洲郵資代收郵資。
- 文件證明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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