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臨櫃等候,建議申請人優先以郵寄方式申請,請備齊相關文件、在郵局購買匯票(money order)以本處英文抬頭(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支付規費並內附B4掛號回郵信封(B4 500 gram registered post)並以掛號郵寄申辦。到本處申請者,敬請事先上網預約或來電預約(網路預約請按這裏 / 預約電話:38281699)。
申請目的
申請者可持該文件供國內要證機關使用
申請須知
- 昆士蘭州/北領地葬儀社開立之火化證明需請先經過昆士蘭/北領地法定公證人Notary Public (不是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公證,再送至本處辦理驗證。
- 本處僅就文書上之公證人加以驗證,至於該文書內容及其所生之法律效力,係由要證機關審酌認定,不在本處證明之列。
- 如需驗證中文翻譯,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親自送件,並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昆士蘭州、北領地州境內郵寄申請者,申請人須至公證人處,在每頁文件空白處加註: 本人_______聲明上述中文譯本與英文原件文義相符, 並親自簽字及註明日期。並於公證人面前公證翻譯者簽字屬實。另請注意,本處乃依據「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驗證中譯本之翻譯人或公證人的簽名屬實,內容不在驗證範圍之內。如有疑慮,敬請事先洽詢國內各要證機關的要求。
- 如需申請加發影本,敬請自備影本。
應備文件
- 親自申請或委託他人申請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 |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申請人需繳有效護照正本以供查驗。委託他人申請者,另須繳交委任人的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2. | 死者最近一本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死者最近一本護照正本及影本。 |
4. | 經過昆州/北領地Notary Public公證過的火化證明正本 | 火化證明正本所載死者全名應與我國護照一致,如有不同,敬請另提供相關官方證件,例如死者的澳洲護照、改名證(Change of Name Certificate) 等,以供佐證。 |
- 申請人或受託人從澳洲境內郵寄本處辦理者
編號 文件名稱 說明 1. 文件證明申請書正本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2. 申請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申請人有效護照影本。 2. 死者最近一本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死者最近一本護照正本及影本。 4. 經過昆州/北領地Notary Public公證過的火化證明正本 火化證明正本所載死者全名應與我國護照一致,如有不同,敬請另提供相關官方證件,例如死者的澳洲護照、改名證(Change of Name Certificate) 等,以供佐證。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原件每份澳幣22元 ,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 速件處理者,依規費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收取速件處理費每份澳幣11元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七條)
- 付款方式: 現金、Money Order或Bank Cheque,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工作天數
- 5 個工作日後領件。
- 澳洲境內申請者:如須本處寄還申請人,敬請參閱信封款式,自備掛號 (Registered Post) 或快遞 (Express Post) 等有追蹤功能之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 海外寄件者:本處依據澳洲郵資代收郵資。
- 文件證明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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