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臨櫃申請者,敬請事先預約(網路預約請按這裏 / 預約電話:38281699) |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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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停留簽證應備文件請先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lp-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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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簽證申請均需上網填寫簽證申請表並列印簽字 (本處不再受理非線上填寫列印附有條碼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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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護照剩餘效期需至少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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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不是澳洲國籍,需一併提供有效澳洲簽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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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年未滿18歲)申請者簽證申請請附上父母旅遊同意書和有效父母親護照/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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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力證明文件需最近兩星期內核發並載明申請人姓名(未成年人申請者得提供父母銀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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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者請檢附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函正本;學生請附最近2星期內學校核發的在學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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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同停留目的有不同之文件要求(如以下參考資料),請申請人與本處聯繫詢問細節,本處電話07 3828 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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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簽證單次入境規費澳幣$72、多次入境規費澳幣$144(需提供多次進出台灣機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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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臨櫃申請者請付澳幣現金。偏遠地區居民郵寄申請者,請至Australia Post 購買等值Money Order或至銀行購買bank cheque(非personal cheque),受款人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並附上回郵信封。
- 領取方式:自行領取或本處代寄。欲本處代為郵寄者,敬請參閱免責聲明,並請自備掛號(Registered Post) 或白金快遞(Express Post Platinum)等可追蹤及需簽收之回郵信封 ,並填妥收件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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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時間:簽證申請案件審理約需10個工作日 (2週),視個案可能於送審後需額外補充文件及審核時間,敬請提早辦理。
1. 觀光(P):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財力證明、行程表、來回航班行程表、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2. 探親(P):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在台親屬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正本 (不受理Email掃描或影印本) 或外僑居留證(ARC)正本、親屬關係證明正本(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書等)、來回航班行程表 (訂位紀錄,無需購票)、財力證明、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3. 一般訪問(P):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申請人在職證明、公司/單位邀請函、財力證明、行程表、來回航班行程表、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4. 商務(B)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洽商證明、在台關係人資料、行程表、來回機票、特定國家人士來台洽商在台關係人辦理擔保應備文件(「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乙份、說明書、商務往來函電及交易紀錄、國內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財力證明、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5. 應聘(A)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公文、來回航班行程表、財力證明、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6. 表演(A)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公文、來回航班行程表、財力證明、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7. 代訓員工(FT)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來回航班行程表、財力證明、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8. 實習(FT)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來回航班行程表、財力證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公文、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9. 參加國際會議、商展(IM)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來回航班行程表、財力證明、主辦(或邀請)單位邀請函或參展證明及申請人身分證明、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10. 傳教弘法(R)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來回航班行程表、財力證明、神職身分證明正本及影本、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邀請函正本及影本、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11. 研習中文(FR)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來回航班行程表、財力證明、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或機構核發之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12. 外籍人士來臺尋職 (ES)
簽證申請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護照正本及影本、來回航班行程表、財力證明、尋職簽證申請檢核表/odt、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財力證明(新台幣10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昆士蘭良民證)、尋職計畫、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提醒:原籍中國大陸者/中國大陸出生者,敬請提供經海基會驗證之退籍證書,以及舊護照,其出入境紀錄需能證明已旅居國外四年以上。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