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證明申辦資訊
1.各申辦費用得因匯率變動而更改。
2.基於人道或其他特殊考量前往其他場所辦理文件證明加收費澳幣$100,申請人另應負擔領務人員支出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2015年10月12日公告施行)
3.若申請人擬自台灣郵寄至本處申辦文件證明,可先在當地銀行購買澳幣匯票以支付驗證所需費用,匯票抬頭: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除上述各項應備文件外,另請備妥郵寄回台灣之郵資。寄回台灣之郵資以澳洲郵局最新公告之郵資為準。澳洲郵局網站:www.auspost.com.au。
一、出生、死亡、結婚、單身證明
應備文件: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出生、死亡及結婚登記處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Marriages) 所核發之正本文件 (限維多利亞、南澳及塔斯馬尼亞三州)
- 中文翻譯本 (視要證機關規定申辦)
- 申請人及相關當事人之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規費:英文文件每份澳幣22元,中文譯本每份澳幣22元
(本處只接受現金、匯票或銀行本票,不接受個人支票)
- 預付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 (如郵寄申請)
所需時間:
本處受理一般文件證明申請案件,原則上於收件後3至5個工作日內核發(不含寄送時間),急件處理,應備文件齊全者得以次工作日發件,需加收速件處理費11澳元,但需向相關機關查證者,則需視回覆結果時間而定。
備註:
國人與外籍人士申辦結婚證書驗證,當事人返國辦理結婚登記時,外籍配偶須取妥符合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之中文姓名。若外籍配偶無法親自赴台灣辦理結婚登記,應另附經駐外館處認證該外籍配偶簽字屬實之「中文姓名聲明書」。辦理上述「中文姓名聲明書」之認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本處申辦,若無法親自前來而以郵寄辦理,必須先經當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其簽名屬實,並另繳該公證文件之驗證規費澳幣22元。
二、離婚證明
應備文件: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由法院所出具之判決(Order)或離婚證明(Certificate of Divorce)正本 (限維多利亞、南澳及塔斯馬尼亞三州)
- 離婚證明中文翻譯本 (申請人自行提供)
- 申請人及相關當事人之護照或中英文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規費:英文文件每份澳幣22元,中文譯本每份澳幣22元
(本處只接受現金、匯票或銀行本票,不接受個人支票)
- 預付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 (如郵寄申請)
所需時間:
本處受理一般文件證明申請案件,原則上於收件後3個工作日內核發(不含寄送時間),急件處理,應備文件齊全者得以次工作日發件,需加收速件處理費11澳元,但需向相關機關查證者,則需視回覆結果時間而定。
備註:
本處驗證之離婚證書僅就法院及職官之簽章是否屬實加以驗證,至於該判決之法律效力,則不在證明之列。
三、授權書
應備文件: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填妥之「授權書」
-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規費:每份澳幣22元
(本處只接受現金、匯票或銀行本票,不接受個人支票)
- 預付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 (如郵寄申請)
所需時間:
本處受理一般文件證明申請案件,原則上於收件後3個工作日內核發(不含寄送時間),急件處理,應備文件齊全者得以次工作日發件,需加收速件處理費11澳元,但需向相關機關查證者,則需視回覆結果時間而定。
備註:
- 授權人必須親自到本處申辦,並在領務人員面前於授權書上簽名。授權人若無法親自到本處申辦,須先將填妥之授權書送經當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證明其簽字屬實後,再連同授權人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其他應備文件郵寄本處申辦。
- 當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之聯絡資訊可經以下網站取得
http://www.notarylocator.com.au/
四、商業文書
應備文件: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商業文件(都須先經當地立案之公證人(Notary Public)或澳洲外貿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之驗證)
- 中文翻譯本 (視要證機關規定申辦)
- 申請人及相關當事人之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規費:英文文件每份澳幣22元,中文譯本每份澳幣22元
(本處只接受現金、匯票或銀行本票,不接受個人支票)
- 預付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 (如郵寄申請)
所需時間:
本處受理一般文件證明申請案件,原則上於收件後3個工作日內核發(不含寄送時間),急件處理,應備文件齊全者得以次工作日發件,需加收速件處理費11澳元,但需向相關機關查證者,則需視回覆結果時間而定。
備註:
本處僅就商業文書上之公證人或澳洲外貿部官員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加以驗證,至於該文書內容及其所生之法律效力,係由要證機關審酌認定,不在本處證明之列。
五、駕照驗證
應備文件: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駕照正本
(限維多利亞、南澳及塔斯馬尼亞三州核發之Full Licence )
- 中文翻譯本 (非強制申辦,申請人可視受理單位需求斟酌申辦)
- 申請人及相關當事人之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規費:英文文件每份澳幣22元,中文譯本每份澳幣22元
(本處只接受現金、匯票或銀行本票,不接受個人支票)
- 預付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 (如郵寄申請)
所需時間:
本處受理一般文件證明申請案件,原則上於收件後3個工作日內核發(不含寄送時間),急件處理,應備文件齊全者得以次工作日發件,需加收速件處理費11澳元,但需向相關機關查證者,則需視回覆結果時間而定。
六、學歷證件
應備文件: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學歷文件
(限維多利亞、南澳及塔斯馬尼亞三州學歷文件)
3.中文翻譯本 (視要證機關規定申辦)
4.申請人及相關當事人之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5.規費:英文文件每份澳幣22元,中文譯本每份澳幣22元。
(僅收現金、匯票或銀行本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
6.申請人同意本處向校方查證學歷之英文授權書
7.預付郵資並填妥地址之回郵信封 (如需郵寄回申請人或指定地點)
所需時間:
本處受理一般文件證明申請案件,原則上於收件後3個工作日內核發(不含郵寄時間),急件處理,需加收速件處理費11澳元,於次工作日核發。(如需向相關機關查證者,則需視回覆時間而定)
備註:
1.本處受理驗證之學歷文件泛指畢業證書、成績單、在學證明或其他由學校出示之文件。若申請人提交至本處之學歷文件已先經公證人或澳洲外貿部驗證者,本處可直接就公證人或外貿部官員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辦理驗證,則不需另向校方查證,可節省查證所需之作業時間。
2.University of Melbourne, Monash University, RMIT, Deakin University, Swinburne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 University of Tasmania, Federation University Australia及Chalmers Business College等9所學校已可於特定網站查詢畢業生資訊,該等學校畢業之申請人可逕在特定網站上查證後印出查證頁面,再併上述文件交由本處核閱,無須先經公證人或澳洲外貿部認證。
3.澳洲外貿部(DFAT)辦理驗證注意事項:
(1) DFAT辦理驗證 (Authentication) 需核對文件學校簽發人之簽名,如無簽發人之簽名記錄,DFAT無法受理,並要求申請人先向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請申請人先確認文件簽發單位或簽發人已在DFAT留有簽名檔。
(2)公證人相關資訊可在黃頁(Yellow Pages)上查詢Notary Public (https://www.yellowpages.com.au/see/notaries-public)或至以下網址 http://www.notarylocator.com.au/查詢。
(3) 澳洲外貿部地址如下: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 and Trade
Melbourne | Adelaide | Tasmania |
Level 2, 747 Collins St, Docklands, VIC 3008 Tel: (03) 9221-5555 |
5th Floor MATT Super House55 Currie St, Adelaide SA 5000 Tel: (08) 8403-4899 |
Level 1, 111 Macquarie St, HOBART TAS 7000 Tel: (03)6238-4099 |
4.役男身份之留學生回國再出境注意事項:
(1)申請人若具役男身份(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在國外就學期間回國再出境,則需在返國前向學校申請在學證明並經本處驗證。回國後再出境前,需持經外館驗證過之在學證明至在台各地移民署辦公室辦理再出境手續。
(2)役男身份之留學生定義:國外(含港、澳地區)在學中,並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者。就讀最高年齡,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3)為確保役男返國再出境過程順利,建議申請人先與內政部移民署確認相關文件符合規定,再將文件送本處驗證。移民署小留學生諮詢專線如下:電話:886-2-2388-3929、傳真:886-2-2389-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