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目的
在國內之戶政事務所或相關單位申請結婚登記等手續
申請須知
- 結婚證書必須是維多利亞州-VIC/南澳州-SA/塔斯馬尼亞州-TAS 婚姻註冊處所核發的直式標準版證書 Standard Version Marriage Certificate by Registry of Birth, Death and Marriage in VIC/SA/TAS 。
- 結婚證書標準正式版(直式證書)含新郎、新娘出生年月日,住址和婚前婚姻狀況及婚姻註冊處註冊官簽字/官印等於資料,並非一般教會、法院或證婚人所頒發的僅含有新郎/新娘/證人簽名的紀念版證書。
- 國內戶政機關需要經外館驗證過之中文翻譯文件和英文版本同時使用。申請人若需驗證中文翻譯文件,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
- 結婚證書驗證後30日內,敬請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免逾期受罰鍰(戶籍法第48條、第79條)。
- 申請人需提供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公證法第73條)。
- 夫妻其中一方為大陸籍者需先向本處預約面談;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之外籍人士請一併檢附現持之外籍護照及原持之大陸護照。
- 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國人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指定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須知請見在台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與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柬埔寨人士辦理結婚手續說明以及特定國家配偶來台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
- 至本處辦理請先上網預約。
應備文件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2. | 申請人雙方中華民國護照/外國護照 | 申請人須繳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外國護照供查驗
郵寄申請者請提供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外國護照影本 |
3. | 結婚證書正本(Standard Certificate) | 結婚證書必須是由維多利亞-VIC/南澳-SA/塔斯馬尼亞- TAS 出生、死亡暨婚姻註冊處所核發直式證書Standard Version of Marriage Certificate。 |
4. | 結婚證書中文譯本 | 如需驗證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
辦理中文譯本驗證申請人須親自送件。
如郵寄辦理,申請人須在中文譯本下方聲明欄做 "中文譯本與英文本文義相符"之聲明並簽名,澳洲公證人須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如此才能將中文譯本郵寄本處辦理中文譯本驗證。
申請人如在國內,本處只驗證英文正本,待結婚證書英文本經本處驗證並寄回給申請人後,其中文譯本請找國內翻譯社並經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驗證。 |
5. | 中文姓名聲明書(外籍配偶) | 如辦理結婚證明中文譯本驗證,其外籍配偶也須同時辦理中文姓名聲明書驗證。 |
6. | 驗證費用 | 英文本每份澳幣22元,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中文譯本每份澳幣22元 (中譯本無加發影本選擇)
中文姓名聲明書每份澳幣22元 速件辦理: 加收依規費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隔日取件 現場刷卡或郵寄辦理請備 Money Order 支票抬頭「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澳洲境外申請: 申請人如果在澳洲境外申請文件驗證,請將回郵郵資及文件證明規費加總,至台灣銀行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或所在地當地銀行開立一張澳幣支票,支票抬頭「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
7 | 回郵信封 - Optional | 澳洲國內申請者如果無法回處取件,請提供一只回郵掛號(Register Mail)或快遞 (Express Mail) 信封 |
表格下載
- 文件證明申請表 (pdf)
- 結婚證明中譯-VIC-2022 (pdf)
- 結婚證明中譯-SA-2022 (pdf)
- 結婚證明中譯-TAS-2022 (pdf)
- 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適用於外籍配偶 (PDF檔案)
- 外國籍人士結婚申請登記規劃流 (PDF檔案)
- 結婚登記申請書 (如委託本處行文函轉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