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出生子女或無戶籍國民申請台灣定居證副本申請須知
誰可以辦
(一)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二)在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三)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
1.父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未滿一歲之子女。
2.父母均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出生之子女。
須備文件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 < 下載 >
- 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 (最近1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
- 外國護照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正、影本。
- 父母之我國護照及外國護照正本、影本
- 父或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未在臺灣地區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另檢附外文結婚證明文件並經轄區駐墨爾本辦事處驗證 - (驗證說明)
- 在國外出生者檢附載有父母全名之外文出生證明及中文譯本並經轄區駐墨爾本辦事處驗證 - (驗證說明)
- 18歲以上成年者需備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歲以下申請人以疫苗注射代替(經轄區辦事處驗證)。6-12歲以下兒童,來自免驗國家或地區 (含澳洲),可僅附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明。
- 有效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正、影本(無則免附)
- 自核發日起一年內之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經轄區辦事處驗證)。18歲以下未成年申請人免附。
- 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請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須檢附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在臺定居證明同意書 (定居同意書) < 下載 >。如父、母親離婚者,則應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同意書。
- 其他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費:澳幣39元
- 辦理時間:5-6 週 (不含申請人文件驗證及郵寄時間)
- 申請人提供郵寄至移民署已付郵資EMS信封(250g)1個;如需本處將定居證副本寄回,請備填妥郵寄地址澳洲國内用挂號信封1個
注意事項
- 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檢附母親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不受理個人切結書及聲明書)及父子(女)二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若此文件為國外醫院或機構開立,需經轄區辦事處驗證後才可採用 (驗證程序請洽辦事處)。
- 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或依相關法律完成認領之證明文件正本、影本。
- 定居證副本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國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 持定居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至本署服務站換領定居證,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