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目的
至國內之戶政事務所或相關單位申請結婚登記等手續
申請須知
申請者必須繳交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所發之正本文件
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 (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 聯絡資料和方式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bdm.nsw.gov.au/Pages/contact-us/contact-us.aspx
- 新南威爾斯州註冊處申請 Marriage Certificate 須知
- 結婚證書必須是新南威爾斯州婚姻註冊處所核發的 Standard Version Marriage Certificate 。
- 結婚證書標準正式版含新郎、新娘出生年月日,住址和婚前婚姻狀況及新南威爾斯州婚姻註冊處註冊官簽字/官印等於資料,並非一般教會、法院或證婚人所頒發的僅含有新郎/新娘/證人簽名的紀念版證書。申請正式結婚證書敬請參照 BDM網站公告: Registering a Marriage。
- 國內戶政機關需要經外館驗證過之中文翻譯文件和英文版本同時使用。申請人若需驗證中文翻譯文件,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附件中譯文範本僅為參考,實際內容及格式請以原文件為準。
- 結婚證書驗證後30日內,敬請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免逾期受罰鍰(戶籍法第48條、第79條)。
- 申請人需提供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公證法第73條)。
- 夫妻其中一方為大陸籍者需先向本處預約面談;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之外籍人士請一併檢附現持之外籍護照及原持之大陸護照。
- 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國人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指定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須知請見在台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與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柬埔寨人士辦理結婚手續說明以及特定國家配偶來台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
應備文件
- 親自申請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申請人雙方護照 | 申請人須繳有效護照正本以供查驗結婚證書驗證申請必需提供證書上新郎和新娘姓名相符的護照 |
3. | 結婚證書正本 (Full Certificate) /
|
結婚證書必須是由新南威爾斯州註冊處所核發 Standard Version Marriage Certificate。如需驗證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附件範本僅為參考,實際內容及格式請以原文件為準。申請人須親自送件,原文驗證僅受理新南威爾斯州核發之結婚證書正本。 |
- 委託他人或國內(澳洲新南威爾斯境內)郵寄辦理者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新郎新娘雙方護照影本 | 須繳有效護照影本結婚證書驗證申請必需提供證書上新郎和新娘姓名相符的護照 。 |
3. | 委任人中華民國護照/或他國護照 | 須繳有效護照 |
4. | 結婚證書正本 (Full Certificate) /
|
結婚證書必須是由新南威爾斯州註冊處 Standard Version Marriage Certificate。如需驗證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附件範本僅為參考,實際內容及格式請以原文件為準。代理人需親自辦理,郵寄翻譯恕無法受理。 |
5. | 一般代理委任書(pdf檔/ odt檔) | 如委託代理人辦理,需附上申請人親筆簽名之委任書 |
- 已居住在台並擬郵寄本處申請者有關中譯文審核案件,應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odt檔)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新郎新娘雙方護照影本 | 須繳有效護照影本結婚證書驗證申請必需提供證書上新郎和新娘姓名相符的護照 |
3. | 結婚證書正本 (Full Certificate) | 結婚證書必須是由新南威爾斯州註冊處所核發 Standard Version Marriage Certificate。中文譯本驗證敬請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
4. | 海外寄件者申請資料清單(pdf) | 申請人親自填寫相關欄位並簽字。 |
5. | 本處代為郵寄之郵資費用 | 欲本處代為郵寄者,請附上相關 澳洲郵資。 (本費用可連同驗證費開在同一張澳幣支票) |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原件每份澳幣22元 ,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 付款方式: 現金、Money Order或Bank Cheque,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C SYDNEY」。
- 海外寄件者請至兆豐銀行或臺灣銀行購買澳幣支票或匯票,支票抬頭為: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C SYDNEY」。
工作天數
- 8個工作日後可持憑收據臨櫃領件。
- 澳洲境內申請者:如須本處寄還申請人,敬請參閱免責聲明,自附快遞 (Express Post) 等有追蹤功能之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 海外寄件者:本處依據澳洲郵資代收郵資。
表格下載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結婚證書中文譯本格式(New South Wales 舊版本)(pdf檔/ odt檔)、Marriage-translation-新版pdf、Marriage-translation-新版odt
- 結婚證書中文譯本格式(Queensland 版本)(pdf)
- 結婚證書中文譯本格式(Commonwealth 版本)(pdf檔/ odt檔)
- 海外寄件者申請資料清單(pdf)
- 若PDF文件無法開啟者請下載Adobe Reader
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