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目的
申請者可依文件所需在國內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或向相關單位辦理死亡登記。
申請須知
- 申請人(往生者親屬)必須繳交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所發之正本文件
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 (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 聯絡資料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bdm.nsw.gov.au/Pages/contact-us/contact-us.aspx - 新南威爾斯州註冊處申請Full Death Certificate須知
- 國內戶政機關需要經外館驗證過之中文翻譯文件和英文版本同時使用,申請人若需驗證中文翻譯文件,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附件範本僅為參考,實際內容及格式請以原文件為準。
應備文件
- 委託他人或國內(澳洲新南威爾斯境內)郵寄辦理者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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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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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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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委託人親自填寫往生者各欄位資料並代為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往生者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護照正本 |
3. | 申請人(往生者親屬)中華民國護照/或他國護照影本 | 有效護照影本 |
4. | 死亡證明正本 (Full Certificate) /死亡證明中文譯本格式(pdf檔/ odt檔) | 死亡證明必須是由新南威爾斯州出生註冊處所核發 Dearth Certificate。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翻譯者必須親自至本處簽字聲明翻譯屬實。 |
5. | 一般代理委任書(pdf檔/ odt檔) | 如委託代理人辦理,需附上往生者親屬筆簽名之委任書 |
- 已居住在台並擬郵寄本處申請者
有關中譯文審核案件,應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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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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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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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委託人親自填寫往生者各欄位資料並代為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往生者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護照正本 |
3. | 申請人(往生者親屬)中華民國護照/或他國護照影本 | 有效護照影本 |
4. | 死亡證明正本 (Full Certificate) | 死亡證明必須是由新南威爾斯州出生註冊處所核發 Dearth Certificate。中文譯本驗證敬請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
5. | 海外寄件者申請資料清單 (doc檔/pdf檔/odt檔) | 申請人(往生者親屬)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6. | 可選擇親自領取或由本處代為郵寄 | 欲本處代為郵寄者,請附上相關澳洲郵資。(郵資可連同驗證費開在同一張澳幣支票)。 |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原件每份澳幣22元 ,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 付款方式: 現金、Money Order或Bank Cheque,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C SYDNEY」。
- 海外寄件者請至兆豐銀行或臺灣銀行購買澳幣支票或匯票,支票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C SYDNEY」。
工作天數
- 5個工作日後可臨櫃領件。
- 澳洲境內申請者:如須本處寄還申請人,敬請參閱免責聲明,自備掛號 (Registered Post) 或快遞 (Express Post) 等有追蹤功能之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 海外寄件者:本處依據澳洲郵資代收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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