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目的
申請者可依文件所需在國內之戶政事務所或相關單位申請除籍、結婚等相關手續登記。
申請須知
- 無婚姻紀錄必須是由新南威爾斯州婚姻註冊處所核發 "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 "
- 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 (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
聯絡資料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bdm.nsw.gov.au/Pages/contact-us/contact-us.aspx
- 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 (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and Marriages)
- 國內戶政機關需要經外館驗證過之中文翻譯文件和英文版本同時使用,申請人若需驗證中文翻譯文件,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 附件範本僅為參考,實際內容及格式請以原文件為準。申請人或委託人並須親自至本處簽字聲明翻譯屬實。
- 中文譯本驗證需與英文正本同時驗證。
- 申請人需提供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公證法第73條)。
應備文件
- 親自申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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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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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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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申請人護照影本 | 申請人需提供與姓名相同有效護照正本或身份證件以供查驗。 |
3. | 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所發之正本 | "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 " 正本。 |
4. | 中文譯本 (Optional) | 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親自送件。 |
- 委託他人或國內(澳洲新南威爾斯境內)郵寄辦理者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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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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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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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申請人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 申請人有效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
3. | 受委任人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 受委任人須繳有效護照正本以供查驗,新南威爾斯州境外申請人親自寄件者不需繳交此項文件。 |
4. | 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所發之正本文件。 | "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 " 正本 |
5. | 中文譯本 (Optional) | 中譯本可就近於其他館處申請或待返台後至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
- 已居住在台並擬郵寄本處申請者有關中譯文審核案件,應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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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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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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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申請人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 申請人需繳有效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
3. | 新南威爾斯州出生、死亡和結婚註冊處所發之正本文件。 | "Single Status Certificate " 正本中文譯本驗證敬請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
4. | 海外寄件者申請資料清單 (doc檔/pdf檔/odt檔)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 |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文件驗證每份澳幣22元 ,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 付款方式: 現金、Money Order或Bank Cheque,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C SYDNEY」。
- 海外寄件者請至兆豐銀行或臺灣銀行購買澳幣支票或匯票,支票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C SYDNEY」。
工作天數
- 5個工作日後申請人可持憑收據臨櫃領件。申請人遺失收據者請持官方身分證件領取,委託領取者請代領人提供委託書及官方核發之身分證件。
- 澳洲境內申請者:如須本處寄還申請人,敬請參閱免責聲明,自備掛號 (Registered Post) 或快遞 (Express Post) 等有追蹤功能之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 海外寄件者:本處依據澳洲郵資代收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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