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目的
申請者須持本處所驗證過之中/英文文件至所國內之戶政事務所或相關單位申請除籍或離婚登記
申請須知
- 新州或聯邦法院離婚判決書:申請者須向澳洲新南威爾斯地方或聯邦法院申請離婚判決書,並持經法院蓋章後的文件先請新州公證人公證或澳洲外貿部新南威爾斯辦公室驗證(Authentication)屬實,再至本處驗證前驗單位之簽名。
- 澳洲外貿部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 Sydney Passport Office) - 需先預約
- 住址: Level 7, 26 Lee Street (near Central Station), Sydney NSW 2000
- 電話: 1300 935 260
- Email: authentications@dfat.gov.au
- 相關網址: http://dfat.gov.au/about-us/our-services/apostilles-authentications-certificates-of-no-impediment-to-marriage/Pages/apostilles-authentications-and-certificates-of-no-impediment-to-marriage.aspx
- 中文譯本:本處不提供翻譯服務,若國內戶政機關需要經外館驗證過之中文譯本,請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請特別注意原文件有關敗訴之被告是否到場應訴等文字敘述,應切實譯出該等文字供要證機關審認。如敗訴之一方未出庭應訴,應併附合法送達通知書及中譯本申請驗證。 ),再持英文原件與中文譯本至本處進行驗證,或逕持外館驗證完成之英文原件依據國內法院公證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程序辦理 。本處無法受理郵寄辦理之中文譯本驗證件。
- 按民事訴訟法402條第1項(見註)規定,於駐外館驗證離婚證書驗證以及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亦需提供雙方均知曉該判決之證明文件或有對方簽名之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Divorce) 及 Affidavit of Service by Hand.
- 離婚證書驗證後30日內,敬請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免逾期受罰鍰(戶籍法第48條、第79條)。
註: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略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不認其效力:…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 親自申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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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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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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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申請人護照 | 申請人須繳有效護照正本以供查驗 |
3. | 離婚判決書 | 由雪梨地方或聯邦法院核發的離婚判決書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新南威爾斯辦公室驗證。並提供載有對方簽名之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Divorce)及Affidavit of Service by Hand如需一併驗證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申請人須親自送件。 |
- 委託他人或國內(新南威爾斯境內)郵寄辦理者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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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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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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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申請人護照影本 | 須繳有效護照影本 |
3. | 委任人中華民國護照/或他國護照 | 須查驗有效護照 |
4. | 離婚判決書 | 由雪梨地方或聯邦法院核發的離婚判決書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新南威爾斯辦公室驗證。並提供載有對方簽名之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Divorce)及Affidavit of Service by Hand。如需驗證中文譯本得自行翻譯,譯文應詳實翻譯,不得摘譯或自行增加原文所無之內容 。代理人需親自辦理,郵寄翻譯恕無法受理。 |
5. | 一般代理委任書(pdf檔/ odt檔) | 如委託代理人辦理,需附上申請人親筆簽名之委任書 |
- 海外或澳洲境外郵寄辦理者
有關中文譯本審核案件,應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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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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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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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證明申請表(pdf檔/ odt檔) | 申請人親自填寫各欄位並簽字,不可是電子簽名、掃描檔或傳真。 |
2. | 申請人護照影本 | 申請人須繳有效護照正本以供查驗 |
3. | 離婚判決書 | 由雪梨地方或聯邦法院核發的離婚判決書必須先經過澳洲外貿部新南威爾斯辦公室驗證。 並提供載有對方簽名之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Divorce)及Affidavit of Service by Hand。中文翻譯敬請向國內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之民間公證人申請辦理。 |
4. | 海外寄件者申請資料清單 (doc檔/pdf檔/odt檔) | 申請人親自填寫相關欄位並簽字。 |
5. | 本處代為郵寄之郵資費用 | 欲本處代為郵寄者,請附上相關 澳洲郵資。若須本處代為寄件至海外者,請自備海外郵件信封。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本費用可連同驗證費開在同一張澳幣支票) |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原件每份澳幣22元 ,加發影本每份澳幣11元
- 付款方式: 現金、Money Order或Bank Cheque,抬頭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C SYDNEY」。
- 海外寄件者請至兆豐銀行或臺灣銀行購買澳幣支票或匯票,支票抬頭為: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C SYDNEY」。
工作天數
- 一般件於五個工作日後中午12時起可臨櫃領件。
- 澳洲境內申請者:如須本處寄還申請人,敬請參閱免責聲明,自備掛號 (Registered Post) 或快遞 (Express Post) 等有追蹤功能之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資料,本處恕不提供代購回郵服務。
- 海外寄件者:本處依據澳洲郵資代收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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