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翻譯出版獎勵計畫 徵件簡章
壹、目的:鼓勵臺灣原創作品之海外出版,以提高臺灣文化內容之國際能見度, 並協助我國出版產業拓展非華文地區國際市場。
貳、指導單位:文化部
參、收件期間及收件方式: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申請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 另行告知,一律採網路申請,參賽者應於前開期間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網頁 (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進入網路報名系統並完成申請 作業,逾期者,恕不予受理。
一、 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依臺灣時間 GMT+8 為準)。
二、 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依臺灣時間 GMT+8 為準)。
肆、參賽條件:
一、 參賽計畫須由依外國法令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海外出版事業(法人)提案。
二、 參賽計畫所譯之臺灣原創出版品須為「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 人所創作且已取得我國國際標準書號之正體中文字圖書」(即創作者為 本國人且該繁體中文書籍 ISBN 前 6 碼為 978-957-XXX-XXX-X 或 978- 986-XXX-XXX-X 或 978-626-XXX-XXX-X),包含但不限於小說、非小說、 圖文作品、選集等。
三、 參賽計畫須於提案時,併附所譯之臺灣原創出版品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 權海外出版之合作意向證明文件,及該出版品試譯內容。
四、 參賽計畫須於當期獎勵收件日起 2 年內完成翻譯出版。
伍、獎勵方式:
一、 每案獎勵額度上限為新臺幣 60 萬元,獎勵項目為授權費、翻譯費、行 銷推廣費及圖書製作費等;申請行銷推廣費者須提出具體推廣計畫,並 於提交獲獎計畫成果前執行完成;計畫內容含作家赴當地座談或新書 發表等活動者優先考量獎勵。獎勵金額內含所得稅(獎勵總額百分之二 十)及匯款手續費。
二、 優先獎勵本部金鼎獎、金漫獎、臺灣文學金典獎獲獎書、臺灣文史主題 相關書籍,以及系列或整套臺灣圖書。
三、 獲獎單位應依本簡章第肆條第四項規定,於成果提交截止日前檢送簽 名或蓋章之正本收據、全案執行支出清冊及銷售量(或預期銷售量)、行 銷推廣計畫執行成果、海外出版成果紙本 10 冊(如為原生電子書出版 形式,請提供銷售通路購買權限 10 人次)至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始 一次性撥付獎勵金。
陸、獲獎名單公布日期:截止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網頁 (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公布獲獎名單。
柒、評審方式及評審基準
一、 初審(資格審查)︰由本部先就參賽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資格審 查,未符合者,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 正以一次為限。
二、 決審(書審或簡報審查)︰由本部聘請之專家學者及機關人員組成評審 小組,就資格審查合格之參賽計畫之具體性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出版 單位之特色與其在該國之影響及重要性、出版單位針對參賽計畫行銷 推廣之構想及出版單位過去行銷推廣臺灣作家或圖書之實績等綜合考 量進行競爭性評審,並就審查同意之獲獎名單提出獎勵額度之建議。申 請單位如有逾期尚未結案之獲獎計畫,將列入審查考量。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公告,並另行通知獲獎單位。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全體評選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前開決議, 應經本部核定。評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捌、應注意事項
一、 獲獎單位應配合本部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申 報(獲獎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及代扣繳稅額等事宜。
二、 基於避免重複獎/補助原則,獲獎單位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申請並獲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 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獎勵,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追回 獎勵之款項。請獲獎者自行確認是否重複獲獎/補助。
三、 獲獎單位若放棄獎勵金,請以書面敘明放棄之理由,本部得視實際情 形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四、 獲獎單位應於成果著作權頁或其它明顯處載明「中華民國文化部贊助 出版」之外文字樣(Sponsored by Ministry of Cultur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違反者,本部得扣除核定獎勵金之十分之一。 如須標示所翻譯出版書籍/作者所屬之國家,應標示為中華民國(臺灣) 或臺灣。
五、 獲獎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或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之行 為,獲獎單位應自行負責;如有上開情形或獲獎單位有違反勞工相關 法令或其負責人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解除或終止 計畫及追回獎勵之款項,如因此致本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
六、 獲獎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本部書面通知內容執行。計畫有變更之必要 者,應具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 之計畫執行,變更以一次為限。
七、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獎勵辦理採購,其獎勵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獎勵金額在新臺幣壹佰伍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獎勵之法人或團 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 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各款情形。
八、 本簡章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本部並得依實 際狀況補充或要求獲獎者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