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植晶片護照
1.、須繳文件
|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事項 |
| 1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請詳實填寫申請表上各欄位並親自簽名。新生兒由父、母代填,並在同意欄位簽名。 |
| 2 | 經驗證之出生證明 |
|
| 3 |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
|
| 4 | 子女姓氏約定書 | 請自附件下載填寫 子女姓氏約定書,並由父母親雙方簽名。 |
| 5 | 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態證明 |
|
| 6 | 2 吋照片一式 2 張 |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相片(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一式 2 張。請參照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 7 | 汶萊居、停留證件 | 請提供在汶萊居、停留相關證件,如汶萊所發應聘、觀光或就學類有效簽證。 |
| 8 | 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 護照尚無身分證字號,得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持憑赴台。 |
| 9 | 未成年人須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名表示同意 | 未滿18歲者(已婚者除外),應由父、母或監護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父、母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
2、費用及其他
| 編號 | 費用 | 說明事項 |
| 1 | 內植晶片護照規費 | 一般護照效期10年,每本規費63汶幣。未滿14歲者獲發5年效期護照,每本規費43汶幣。請以現金支付,恕不接受個人支票或其他貨幣。 |
| 2 | 處理時間 | 由台北統一製作,寄回本處約3至4週。 |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
1.、須繳文件
|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事項 |
| 1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請詳實填寫申請表上各欄位並親自簽名。新生兒由父、母代填,並在同意欄位簽名。 |
| 2 | 經驗證之出生證明 |
|
| 3 |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
|
| 4 | 子女姓氏約定書 | 請自附件下載填寫 子女姓氏約定書,並由父母親雙方簽名。 |
| 5 | 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態證明 |
|
| 6 | 2 吋照片一式 2 張 |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相片(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一式 2 張。請參照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 7 | 汶萊居、停留證件 | 請提供在汶萊居、停留相關證件,如汶萊所發應聘、觀光或就學類有效簽證。 |
| 8 | 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 護照尚無身分證字號,得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持憑赴台。 |
| 9 | 未成年人須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名表示同意 | 未滿18歲者(已婚者除外),應由父、母或監護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父、母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
2、費用及其他
| 編號 | 費用 | 說明事項 |
| 1 | 無內植晶片護照規費 | 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補發,而獲發1年效期護照。每本規費14汶幣。請以現金支付,恕不接受個人支票或其他貨幣。 |
| 2 | 處理時間 | 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核發。 |
三、補充說明:
- 國籍法規定:出生時父母或僅父為我國國民,子女具有我國國籍; 如果僅母為我國民者,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的子女也具有我國國籍。
- 國人在海外出生之子女,不論持憑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返回台灣,因尚無戶籍資料,均須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後始得設籍。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送件須知〉,於返國後先行辦理定居證,於收到定居證翌日起30天內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因完成設籍後身分已轉換,再次出國前,應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重新申請含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始可持憑出國。
- 申請人擬回台灣辦理「定居」及「戶籍登記」,請先將父母親「結婚證書」及新生兒「出生證明」之原文送至汶萊法院辦理文件證明(legalization-certified true copy) 後,再持已certified true copy之原文及中譯文向本處申辦驗證,以便向國內移民署及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請務必於2-3天前與本處預約辦理時間,中譯本須於本處秘書見證下親簽,請勿事先簽名。
-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