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含海外出生)申請普通護照需知
須繳文件:
(1) 護照申請書 (下載網址: 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請詳實填寫申請表上相關欄位並親自簽名。
新生兒由父、母代填並在同意欄位簽名。
(2) 申請人出生證明 (含中譯本) 出生證明倘係本處領務轄區內巴西各地區政府核發者,建議併護照申請案向本處申辦驗證。
出生證明倘係其他地區或國家所核發者,須先經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
出生證明須登載有新生兒父親與母親姓名及出生地。
申請人請事先取好中文姓名。請參閱下欄補充參考資料。
(3)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父或母之中華民國護照,或本人持有我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及國籍證明書之任一國籍證明文件。
(4) 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態證明 婚生子女須提供下列文件:父母結婚證明書或父、母在台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乙份。非婚生子女:請提出母親戶籍謄本。
(5) 照片一式 2 張
照片詳細規格請參考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申請案件受理後不得要求更換照片。
(6) 子女姓氏約定書或中文姓名聲明書
(7) 巴西居留證件 請提供在巴西居、停留相關證件,如巴西護照、巴西永久居留證,或巴西所發應聘、觀光或就學類有效簽證。
(8) 未成年人須繳父、母或監護人簽具之「同意書」 未成年人(未滿 18 歲,但不含已結婚者)申辦護照,應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倘未成年人自行申請護照,應提供父、母或監護人簽具之「同意書」。
請提供申請人之父、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 (例如:中華民國護照、身分證、英國護照、駕照等),監護人另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
(9)費用及其他:請參考駐聖保羅辦事處領務規費收費標準表(自2023年05月30日開始實施),並請以現金或銀行匯款支付。﹝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其他貨幣﹞
處理時間 晶片護照需時約1至2個月。
經受理申請後 1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於 2個月內補件或約請申請人面談,申請人未依規定補件或面談者,除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郵寄辦理者須另繳交R$55黑奧郵資。
補充資料:
- 國籍法規定:出生時[父母]或僅[父]為我國國民,子女具有我國國籍; 如果僅[母]為我國人者, 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的子女也具有我國國籍。
- 護照中英文姓名格式與說明:
英文姓名:
申請人新護照之外文姓名原則上採用出生證明記載之外文姓名,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 含空白字間不得超過 39 個英文字母。
中文姓名:
原則:依據民法規定,婚生子女應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其經生父認領者從父姓。
姓氏部分,倘父為外國人、母為我國人,取姓應依下列方式依序優先適用:
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母係有戶籍國民,且戶籍謄本中已有其父之中文姓氏者,以該姓氏為姓氏。 (另依外交部2000年9月11日第845號電規定,倘若父未曾在台辦理戶籍登記或結婚登記, 其父所取之中文姓氏可與母姓相同,子女可以此姓氏申辦護照。﹚
父之姓氏符合我國習俗者,得以該姓氏為姓氏。如日籍、韓籍人士使用之「司馬」或「卜」、「金」等, 則可直接以該姓氏為姓氏。
父之姓氏不符我國習俗者,應改依我國命名習俗取姓氏。
父無中文姓氏者,以父之外文姓氏相近之中文譯音或符合我國命名習俗者為姓氏。如父之外文姓名為William Smith,可將其姓「Smith」以「史」為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