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項目包括:外文姓名、外文別名之加簽或修正,僑居身份加簽,出生地或出生日期修正。
- 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外文姓名、外文別名之加簽或修正,以及出生地或出生日期修正均不適用於晶片護照。且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1次為限。
- 本處受理(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4時,櫃檯中午12點至1點30分暫不開放。
- 地址及聯繫方式: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Canada, Consular Division
45 O’Connor Street, Suite 1960
Ottawa, ON K1P 1A4
Tel: (613) 231-5080
Email: canserv@mofa.gov.tw - 郵寄辦理者:檢附清楚書寫收件人地址、貼妥郵資之加拿大郵局快捷回郵信封﹙Xpresspost﹚。本處對於因郵遞所生之任何損毀、遺失或延遲,概不負任何責任。
- 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 僑居身分加簽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各項):
- 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在國外居住累計滿 4 年
-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 在僑居地居住連續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
※請注意:依個別申請人狀況,本處有可能要求申請人向CBSA申請入出境加拿大紀錄(Travel History Report),以作為僑居地居住證明。
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限制規定:
- 所持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辦理僑居身份加簽。但男子於15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國,若於接近役齡期間(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當年12月31日止)返國,每年累計不超過183天,於符合僑居身份加簽資格時,得申請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申請僑居加簽。
- 男子於屆役齡(19歲1月1日後)後曾有返國紀錄者,若於屆役齡後「第1次返台」前已符合前述申請資格者,仍得申請僑居身份加簽。否則,除有特殊原因並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為僑居身份加簽。
三、應繳文件:
- 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加拿大居留證件正本。(加拿大護照、公民卡、楓葉卡或移民紙)
- 詳填「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1份
- 成年人(18歲以上),須本人為申請人。如委託辦理(含父/母/法定代理人),須另填寫委託書。
- 未滿18歲之申請人,須由父/母/監護人 於「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背面簽名同意,並繳驗有親屬關係之文件(如戶籍謄本、記載有其父或母姓名的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記載親屬關係的加拿大移民紙正本等)及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加拿大護照或公民卡),監護人須另繳驗合法之監護人證明文件。
- 內政部移民署所出具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若同時持有加拿大護照,須另提供以加拿大護照申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如須本處代為申請,請填寫「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每1份規費為CAD$5
【其他加簽或修正事項(限持MRP護照者)應備文件】
※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所持晶片護照僅能加簽外文別名、僑居身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若因婚姻狀況變更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外文別名,或須修正出生地,須另申請換發新護照,並於申請時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 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加拿大居留證件正本。
- 填妥「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1份。
- 「增列外文別名」、「修正外文別名」應另檢附曾使用該外文別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銀行信用卡、學生證或駕照等)。
- 「修正外文姓名」應另繳文件:
- 因婚姻狀況變更申請修正外文姓名者,請繳驗結婚證書、離婚證書或死亡證明,以及最近3個月內以更正之戶籍謄本。
- 與中文姓名之讀音不符;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拼法不同;已有習用外文姓名者,繳驗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所申獲之戶籍謄本乙份,並繳驗相關文件、護照。
- 「修正出生日期或出生地」應另繳驗出生證明文件以及最近3個月內以更正之戶籍謄本。
以上所有文件均需齊備情形下,本處方能受理申請案。另有可能於受理後要求申請人補充其他文件以供審核。
附件下載: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PDF)(僑居加/移簽請勿使用此表格)
-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PDF)(僑居加/移簽請使用此表格)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
- 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