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赴中華民國(台灣)停留90天以下者,請先確認是否符合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倘能適用,則無須事先申請簽證,停留期限為30 或 90天(加拿大護照)。若干特定國家人士申請赴中華民國(台灣)停留簽證,有申請事由及送件地點之限制,請特別注意。
旅居加拿大的中國大陸地區人士(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不適用簽證規定,應申請「入境許可」(entry permit)。
2. 申請停留簽證之須知及申請流程請參見外交部領務事務官網之中英文簡介。至於申請赴台停留簽證,因不同事由,應備妥之佐證文件亦不同,請參考外交部領務局官網之詳細規定。Detailed information for the application of various kinds of Visitor Visas, please check the following website: https://www.boca.gov.tw/lp-158-2.html
2. 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者須申請居留簽證。
3. 受理(收件)時間及方式:
(1)臨櫃申請:本處自2023年12月5日起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無須事先預約。
(2) 未能來本處親辦者,可郵寄辦理。(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Montreal, 2310-1800 Avenue McGill College, Montreal, QC H3A 3J6)
4. 申請資格:本處領事服務轄區為魁北克省(Quebec)、紐布朗斯維克省(New Brunswick)、紐芬蘭暨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及努納福特區(Nunavut)。 其他地區申請人請洽駐加拿大﹙渥太華﹚代表處(http://www.roc-taiwan.org/ca)、駐溫哥華辦事處(http://www.roc-taiwan.org/cayvr/)或駐多倫多辦事處(http://www.roc-taiwan.org/cayyz)。
5. 應備文件及規費:
(1) 護照正本,請注意所持護照應自入境台灣之日起算,尚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本處不接受以護照影本申請簽證。(具雙重國籍而以外國護照向本處申請簽證者,請同時提供我國護照或影本)
(2) 簽證申請表:請事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 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產出具有條碼的簽證申請表,再持憑向申請人所選定的駐外館處申辦。
(3) 照片兩張: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相片(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眼、鼻、口、臉、眉毛、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4) 財力證明:最近三個月內銀行存款證明,未成年申請人請提供父或母之銀行存款證明。
(5) 機票影本或行程表影本:行程表或機票需清楚註明抵離台時間。
(6) 規費:單次入境停留簽證加幣67元;多次入境停留簽證加幣133加元。美國籍人士基於對等原則,需加徵相對處理費,停留簽證費為246加元(一般簽證事由)及419加元(投資事由)。本處接受以現金、郵局匯票﹙Money Order﹚、銀行匯票﹙Bank Draft﹚或銀行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等方式支付;受款人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Montreal。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速件處理費﹙額外費用﹚:倘須一個工作日後核發簽證,加收速件處理費(規費費用50%),單次停留簽證:加幣 34 元;多次停留簽證:加幣 67 元。
(7)取件方式:可於上述受理時間憑收據來本處取件,或郵寄交還。倘需本處寄發簽證,請於申請時檢附清楚書寫收件人地址、貼妥郵資之加拿大郵局快捷回郵信封 ﹙EXpress post﹚。本處對於因郵遞所生之任何損毀、遺失或延遲,概不負責。
(8)處理時間:將於審查通過並核發簽證時以電話通知取件。郵寄辦理者,待審核通過後寄出,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需備齊所有文件及規費,本處方受理申請案。本處可視訪台事由需要另請申請人補提其他文件以供審核,並保留拒件之權利。規費一經收繳恕不退還。
2. 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依法仍應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3.申請人請於計畫赴台前兩個月內提出簽證申請。
4. 停留期限:持有人需在簽證效期屆滿前入境﹙Enter Before﹚,並視所獲發之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在台停留。倘簽證未註明不得延期﹙no extension will be granted﹚,且停留期限為60天或90天者,持有人可向各縣市入出境移民署服務站逐次申請延期停留,最長總計可停留180天。以簽證或免簽證入境之停留期限自入境後之次日起算,必須於停留期限或延期停留期限截止前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