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本處領事服務轄區為魁北克省(Quebec)、紐布朗斯維克(New Brunswick)、紐芬蘭暨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及努納福特區(Nunavut)。若文件簽發地屬其他轄區,請逕向該轄區代表處/辦事處申請
- 受理(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時至中午12時(例假日除外)
- 地址及聯繫方式:
1800 Avenue McGill College, Suite 2310, Montreal, Quebec H3A 3J6
Tel: (514) 282-8008
Email: yul@mofa.gov.tw - 申請時間為10至12日工作天
【應備文件:驗證「英/法文結婚證書」-本人臨櫃或郵寄申請】
應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
1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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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及配偶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
1. 換發新護照後再辦理授權書 2. 請檢附該本已逾期護照,及有效加拿大護照、駕照、或楓葉卡 3. 如加拿大證件上姓名與中華民國護照上外文名不符,需另提供可證明姓名相符之文件(如改名的證明文件)
1. 加拿大護照影本須經Service Canada或Passport Office驗證正影本相符 true copies 2. 加拿大及中華民國台灣以外之護照影本,須經該國駐蒙特婁領事館等駐外領事單位驗證正影本相符(true copies)或轄區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正影本相符 true copies ※僅接受自驗證完成日起三個月內所開立 true cop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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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1份 |
Quebec為Copy of an Act of Marriage New Brunswick為Marriage Certificate (gnb.ca)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為Marriage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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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結婚證書中譯本(擬回台辦理中文翻譯者無須繳交)魁北克省結婚證書中譯本範例紐布朗斯維克省結婚證書中譯本範例紐芬蘭省結婚證書中譯本範例 |
本人 ( 申請人 ) 聲明 上述 中文譯本與 原件文義相符。 簽字: 日期:
本處僅驗證 譯者/申請人 之簽字屬實,不負責譯文審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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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籍配偶中文姓名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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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回郵信封(臨櫃取件者免附) |
1. 貼妥郵資之Xpresspost(Canada Post)回郵信封 2. 魁北克省,請購買Regional回郵信封;紐布朗斯維克省、紐芬蘭暨拉布拉多省,請購買National回郵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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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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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以上所有文件、規費均需齊備才受理。本處有權於受理後另要求申請人補提其他文件以利審核。※國人與非本國籍女子(含旅居外國之大陸地區人士)結婚,其子女倘於父母結婚前出生,申辦出生設籍登記時,必須提出生母受胎期間之無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以符民法第1062條婚生推定之規定。為避免民眾國內外往返奔波並保障國人在海外出生子女返國就醫就學權益,申請人倘有前述情形者,建議於辦理結婚證明文件驗證時,同時申辦驗證配偶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 |
【驗證「英/法文結婚證書」及「中文譯本」-委託他人申請】
應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
1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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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及配偶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1份 |
1. 換發新護照後再辦理授權書 2. 請檢附該本已逾期護照,及有效加拿大護照、駕照、或楓葉卡 3. 如加拿大證件上姓名與中華民國護照上外文名不符,需另提供可證明姓名相符之文件(如改名的證明文件)
1. 加拿大護照影本須經Service Canada或Passport Office驗證正影本相符(true copies) 2. 加拿大及中華民國台灣以外之護照影本,須經該國駐蒙特婁領事館等駐外領事單位驗證正影本相符(true copies)或轄區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正影本相符(true copies) ※僅接受自驗證完成日起三個月內所開立 true cop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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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1份 |
Quebec為Copy of an Act of Marriage New Brunswick為Marriage Certificate (gnb.ca)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為Marriage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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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結婚證書中譯本(擬回台辦理中文翻譯者無須繳附) |
本人 ( 申請人 ) 聲明 上述 中文譯本與 原件文義相符。 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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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籍配偶中文姓名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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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回郵信封(臨櫃取件者免附) |
1. 貼妥郵資之Xpresspost(Canada Post)回郵信封 2. 魁北克省,請購買Regional回郵信封;紐布朗斯維克省、紐芬蘭暨拉布拉多省,請購買National回郵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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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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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代理人有效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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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以上所有文件、規費均需齊備才受理。本處有權於受理後另要求申請人補提其他文件以利審核。※國人與非本國籍女子(含旅居外國之大陸地區人士)結婚,其子女倘於父母結婚之前出生,申辦出生設籍登記時,必須提出生母受胎期間之無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以符民法第1062條婚生推定之規定。為避免民眾國內外往返奔波並保障國人在海外出生子女就醫就學權益,申請人倘有前述情形者,建議於辦理結婚證明文件驗證時,同時申辦驗證配偶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