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應備證件、文件(申請表除外)均請攜帶正本(原件)+1份影本(複印件)。
*未備妥影本者,請自行至圖書館或影印店複印。謝謝!
每位申請人為獨立申請案,必須備妥各自完整的應備文件(包含影本);也無法和驗證文件申請案或其他類別申請案共用。
(例如:1子1女,共2位申請人,則需要2份申請書,且父母證件等須提供2份影本分別給子和女之申請案。其他文件均同。)
須預約送件(email:yvr10@mofa.gov.tw),無walk-in。預約請提供申請人中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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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2024/01/01起):
- 國外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提出定居申請期間尚未成年(未滿18歲)。
- (新增)國外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
- (新增)國內(臺灣)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出生後未在臺辦理出生登記即出國,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
*國外係指大陸、港澳以外地區。大陸、港澳地區出生者,視情況可能須要另外提供資料佐證確認國人身分。
申請方式及流程:
方式一、直接返臺辦理定居證:
- 備齊下列文件直接返臺,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定居證。(約7個至9個工作天,不含補件天數)
- 領取定居證正本後,請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視各戶政事務所情形而定,約1個工作天內可完成,流程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相關資訊:內政部戶政司初設戶籍說明)
- 設籍後首次出國前,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載有身分證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始得出國。(申辦護照時間及費用事宜,請參考領事事務局網頁說明)
- 備齊文件後返臺申請定居證者,建請依據各單位申辦工作天數(倘須補件則天數另計)預留充裕在臺停留時間,以順利完成定居設籍流程。
- 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類此案件請返臺辦理。
方式二、先於本處申請定居證副本:
*預約送件:須於備齊各項應備文件後,來信(Email:yvr10@mofa.gov.tw)預約送件 (非本處網站預約系統,亦尚無walk-in送件)。請注意⌈來信僅可預約定居證副本送件⌋,預約其他文件驗證請透過: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線上預約系統。
- 申請人向本處送件申辦定居證副本時,應先預約申辦相關應備文件驗證(需驗證文件:出生證明中英文、結婚證書中英文、健康檢查/預防接種證明驗證,申請驗證流程請參考本處網站說明:網路預約服務、各項文件驗證須知)。
- 定居證副本係由本處函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審核時間約需2個月(等待各項應備文件驗證時間另計)。假設申請人預訂12月返臺,建議於10月初送件,且不建議先訂機票,以免耽誤您返國行程。
- 申請人持定居證副本返臺後,須前往內政部移民署核換定居證正本(副本換正本需要3個工作天),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設籍及領務局申辦護照,始完成定居、設籍流程。建請預留充裕在臺停留時間。
應備文件: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照片處請貼上最近6個月內2吋彩色白底大頭照1張,請點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下載)。
- 申請人護照[依申請者的申請資格(如上),附上中華民國護照及/或加拿大護照](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 父母雙方護照/僑居地居留證件:父母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父或母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請提供外國護照)及加拿大護照或加拿大居留證件(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 申請人出生證明:(1)在國外出生者,檢附載有父母全名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人出生證明+中文譯本:本轄區出生證明驗證請參考申請驗證【出生證明】須知。非本轄區之出生者,請洽該轄區駐外館處申辦出生證明驗證。(2)在臺灣出生者,國內醫療院所開立之中文或英文出生證明正本、影本。(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 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在國外提出申請,如我國衛生福利部未於該僑居國指定醫院者,得由當地合格醫院檢查。加拿大尚無指定醫院,請參考本處申請驗證【疫苗接種證明或健康檢查】須知,內有健康檢查項目表供參考。)12歲以下兒童得以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影本代替,或以檢附我國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正本、影本取代。(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須檢附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在臺定居證明(請點選:定居同意書下載) ,請詳填並勾選在臺「定居」。
(1)父母雙方一同返臺直接辦理定居證者:父母返臺後至移民署親簽即可。 (2)僅有父或母之一方返臺辦理定居證:未返臺之一方須親自至本處辦理定居同意書驗證,或自行於居住地區請當地公證人驗證後郵寄本處辦理定居同意書驗證。 (3)於本處申請定居證副本者:父母雙方均必須親自至本處簽字。如居住外省,欲郵寄辦理者,請攜帶文件至公證人前親簽完成公證後,再將完成公證之同意書寄送本處驗證及定居證副本申辦。 - 父母結婚證明(請另參考下方注意事項)(請備妥1份影印本,證件正本將當場查驗完畢後即歸還):
(1)已在臺完成結婚登記者:提供我國已完成登記之戶籍謄本影本或載有配偶姓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若在海外結婚:結婚證明需經駐外館處驗證,並辦理中文譯本。本轄區結婚者請參考本處網站:申請驗證【結婚證書】須知。 (3)若父母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請來信(yvr10@mofa.gov.tw)預約面談。父母欲辦理團聚證者,請參考本處網站:申請團聚證須知。 - 自核發日起1年內之經我國駐館驗證之僑居地或居住地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須由我國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驗證,驗證方式請參考:https://www.taiwanembassy.org/ca/post/27424.html)。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1) 未成年人(未滿18歲)。(2)曾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居留(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期間屆滿未申請延期居留即離臺,嗣後重新申請居留並經許可,該重新申請前每次出國在3個月以內者。
- 載有正確在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五者擇一)。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 規費:定居證副本申請費用為加幣41元。直接返臺辦理定居證,費用為新臺幣600元。
注意事項:
- 同時申辦多人定居案件時,各申請案均為獨立案件,每份申請案均需備齊所有應備文件(例如兄弟姊妹同時申請時,父母結婚證明文件除攜帶正本外,每份申請案均需備妥一份影本)。
- 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類此案件請返臺辦理):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父子或父女2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及母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 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未婚切結書(請點選:未婚切結書下載),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
- 父母離婚者,請附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同意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 定居證副本入境效期為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證件後6個月內,建請自行預估返臺時間。申請人入境臺灣時,須出示定居證副本並經過機場證照查驗蓋有入境章戳,才可持憑向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12歲以上、70歲以下之申請人須親自赴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持換)。
- 申請人應於收到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之翌日起30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另外,依據戶政法規,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時,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逕洽欲設籍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詢問,並請參考本處授權書驗證規定。
- 定居、設籍後身分已轉換,首次出國時應使用載有身分證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出境。
- 預約送件:須於備齊各項應備文件(請參考上方說明)後,另來信本處預約(非本處網站預約系統亦無法walk-in送件)。Email:yvr10@mo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