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資格
二、申請方式
(一)申辦方式一:返臺申請定居證及後續手續
(二)申辦方式二:在本處辦理定居證副本後,持副本返臺換發定居證及後續
**本處文件驗證預約系統連結
三、定居證副本申辦規費:41加幣。驗證文件費用請參考各別須知規定。
四、申辦應備文件
同時申辦1人以上之案件時,各申請案均為獨立案件,每份申請案均需備齊所有應備文件(例如兄弟姊妹同時申請時,父母結婚證明文件除攜帶正本外,每份申請案均需備妥一份影本)。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定居申請書填寫範例
註二
照片請浮貼於申請書照片欄位。
照片規格說明
註三
申請人為(1)未成年人或(2)於國內出生但未曾設籍者,辦理定居可先不申請我國無戶籍國民護照。如果已經申請,申辦定居證副本時亦請提供。
註四
父或母非我國或加拿大國民者,請提供 (1)國籍國護照及(2)加拿大永居證或居留證件。
註五
(1)國外出生者,出生證明為:載有父母全名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原文出生證明+驗證之中文譯本。 本處轄區出生者驗證出生證明請參考:申請驗證[出生證明]須知
(2)臺灣出生者,出生證明為:國內醫療院所開立之中文或英文出生證明。
(3)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類此案件請返臺辦理):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父子或父女2人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及母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4)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
(5)父母離婚者,請附取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之同意書(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註六 指提出定居申請當日前3個月內完成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超過12歲之申請人)或疫苗施打記錄(12歲以下之申請人),加拿大醫療機構開立之健康檢查或疫苗施打記錄,請先向本處文件驗證組申辦文件驗證。
申請[疫苗接種紀錄及健康檢查]驗證須知、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
註七
(1)指最近1年內由RCMP核發,並經我國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非本處)驗證之加拿大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姓名+指紋查詢之記錄)。
(2)免附本證明者:(A)未成年人(未滿18歲)。(B)曾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居留(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期間屆滿未申請延期居留即離臺,嗣後重新申請居留並經許可,該重新申請前每次出國在3個月以內者。
(3)加拿大經濟文化代表處驗證方式請參考:申請[加拿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驗證須知。
註八
(1)父母僅在海外結婚:結婚證明需經結婚地之我國駐館驗證,並辦理中文譯本驗證。本轄區結婚者請參考本處網站:申請【結婚證書】驗證須知。
(2)父母已在臺完成結婚登記者:提供已完成登記之我國戶口名簿影本、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或載有配偶姓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註九
(1)以方式一(定居證)辦理者:(A)申請人之父母雙方一同返臺:父母返臺後至移民署親簽。(B)僅有父或母之一方返臺:未返臺者請向本處申請定居同意書驗證。
(2)以方式二(定居證副本)辦理者:申請人之父母雙方共同至本處簽名。(郵寄辦理者,請攜帶文件至公證人前親簽完成公證後,再將完成公證之同意書寄送本處驗證及定居證副本申辦。
(3)父、母親離婚者,則應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同意書,共同行使或負擔則仍須雙方同意書。
(4)以上以郵寄辦理定居同意書驗證者,須先由民間公證人或律師公證親簽之定居同意書後,再將定居同意書郵寄本處進行文件驗證)。
註十
指以下文件之一:載有預定設籍地址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等之正本、影本(五者擇一)。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定居證副本入境效期:
1、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證件後6個月內須返臺(證件上標註有"本證有效期限")。
2、申請人入境臺灣時,須出示定居證副本並經過機場證照查驗蓋有入境章戳,才可持憑向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12歲以上、70歲以下之申請人須親自赴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持換)。
(二)設戶籍:
申請人應於收到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正本之翌日起30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另外,依據戶政法規,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逕洽欲設籍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詢問,並請參考本處授權書驗證規定。
(三)設戶籍後第一次出國:
定居、設籍後首次出國時應使用載有身分證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出境,始完成定居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