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受理採預約制(預約網址:tecovancouver.com)、免預約及郵寄申辦(含大溫地區)三種方式,敬請參閱相關公告:1. 網路預約: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3122.html;2. 免預約: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4387.html;3. 郵寄申辦: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3375.html,辦理及取件時間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須知: | |
1. |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功能為:證明申請人於申請當時有居留或停留加國的事實。 |
2. |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之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 、西北特區 (Northwest Territories)及育空特區 (Yukon)。居住於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民眾,請向中華民國駐當地(國)機構提出申請。 |
3. | 申請人請攜帶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無法親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 必須先由律師或公證人在擬辦理文件證明的文書上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後,委託他人來處辦理,或以郵寄辦理。 |
4. | 收件時間: 本處於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提供三種方式供民眾申辦領務: (1) 網路預約時段:每日上午9:00至12:00 (2) 免預約(walk-in)時段:每日中午12:00至下午14:00。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結算日,暫停免預約收件一次。 (3) 未能來本處親辦者,仍可郵寄辦理。 |
應備文件:
I. 申請人親自來處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如申請人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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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證明申請書 | 請至下方【補充說明】下載表格填寫。 |
3.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格式甲﹚ | 請至下方【補充說明】下載表格填寫。 |
4. 申請人之加拿大身分證件正本 | 加拿大護照或楓葉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或有效簽證 |
5. 申請人之加拿大居住地址證件正本 | 加拿大的駕照,或電話帳單或水、電帳單或卑詩省身分證明(BCID) |
6. 行政規費 | 每份加幣20元。本處目前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ECO in Vancouver。(註:需以加幣支付。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
註: | 「指定認證機構」定義:在本處轄區內,「指定認證機構」是指律師或其他具有公證人﹙Notary Public﹚資格人士; 在本處轄區外的國外地區,是指中華民國駐在該地(國)的駐外機構;在國內,是指法院的公證人或具資格的民間公證人。(註:若須查詢當地公證人有關資訊,請逕洽當地公證人協會,例如: 在BC 省,請逕洽 BC 省公證人協會 (Society of Notaries Public of British Columbia),網址為:http://www.notaries.bc.ca、電話:604-681-4516、傳真 :604-681-7258 |
II.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如申請人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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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證明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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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格式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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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請人之加拿大身分證件正本或影本 | 加拿大護照或楓葉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或有效簽證 |
5. 申請人之加拿大居住證件正本或影本 | 加拿大的駕照,或電話帳單或水、電帳單或卑詩省身分證明(BCID) |
6. 行政規費 | 每份加幣20元。本處目前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郵寄申辦:請購買 Money Order 或 Bank Draft 支付費用,受款人:TECO in Vancouver。(註:需以加幣支付。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
7. 郵寄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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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委託他人辦理者:必須另外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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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 | 文件證明申請書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格式甲) (親自來處辦理者使用)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格式乙) (郵寄或委託他人來處辦理者使用) |
本處地址、電話及電傳號碼 | 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Consular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Suite 2200, 650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V6B 4N7本處電話:604-689-4111;電傳:604-689-0101 或 604-688-0376 |
處理時間 | 親自來處申請者,且符合申請程序及規定,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核發(自繳費之次日起算)。<<辦理及取件時間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