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受理採預約制(預約網址:tecovancouver.com)、免預約及郵寄申辦(含大溫地區)三種方式,敬請參閱相關公告:1. 網路預約: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3122.html;2. 免預約: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4387.html;3. 郵寄申辦: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3375.html,辦理及取件時間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須知】:
1. 本項文件證明功能在:驗證本處轄區內權責機關所核發的死亡證明﹙Death Certificate﹚及骨灰火化證明。為加拿大政府各省或特區生命統計局﹙Vital Statistics﹚所核發。死亡證明需為死亡證明正本。不需要先經公證人公證。
2.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之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 、西北特區 (Northwest Territories)及育空特區 (Yukon)。如果所持文件是其他地區或國家核發,則須前往中華民國駐當地(國)代表處或辦事處提出申請。
3. 申請人請攜帶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無法親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來處辦理,或以郵寄辦理。
4. 加西地區死亡證書申請資訊及樣本請瀏覽加拿大政府各省或特區生命統計局網站:
British Columbia | 申請資訊:https://www2.gov.bc.ca/gov/content/life-events |
Alberta | 申請資訊:http://vitalcertificates.ca/alberta/death-certificate/ |
Saskatchewan | 申請資訊:http://vitalcertificates.ca/saskatchewan/death-certificate/ |
5. 收件時間:
本處於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提供三種方式供民眾申辦領務:
(1) 網路預約時段:每日上午9:00至12:00
(2) 免預約(walk-in)時段:每日中午12:00至下午14:00。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結算日,暫停免預約收件一次。
(3) 未能來本處親辦者,仍可郵寄辦理。
申請驗證【死亡證明】應備文件:
【死者之親屬親自、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1 | 親屬或被委任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若為跨國郵寄辦理,護照可以影本替代 |
2 | 死者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若為跨國郵寄辦理,申請人護照可以影本替代 |
3 | 文件證明申請書 |
|
4 | 死亡證明正本 | |
5 | 若需辦理中文翻譯驗證,請自備上述文件之中譯本。 |
|
6 | 行政規費 | 原文版驗證每份加幣20元。中譯版驗證每份加幣20元。本處目前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ECO in Vancouver。 (註:需以加幣支付。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郵寄申辦:請購買 Money Order 或 Bank Draft 支付費用,受款人:TECO in Vancouver。 |
7 | 郵寄申辦 |
|
申請驗證【骨灰火化證明】應備文件:
死者之親屬親自、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1 | 親屬或被委任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若為跨國郵寄辦理,護照可以影本替代 |
2 | 死者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若為跨國郵寄辦理,申請人護照可以影本替代 |
3 | 文件證明申請書 |
|
4 | 火化證書正本 | 不需要先經公證人公證。 |
5 | 若需辦理中文翻譯驗證,請自備上述文件之中譯本。 |
|
6 | 行政規費 | 原文版驗證每份加幣20元。中譯版驗證每份加幣20元。本處目前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ECO in Vancouver。郵寄申辦:請購買 Money Order 或 Bank Draft 支付費用,受款人:TECO in Vancouver。 (註:需以加幣支付。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
7 | 郵寄申辦 |
|
【補充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 | 文件證明申請書 死亡證明通用中譯格式 |
本處地址、電話及傳真 | 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Consular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Suite 2200, 650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V6B 4N7 電話:604-689-4111 傳真:604-689-0101 或 604-688-0376 |
處理時間 | 親自來處申請者,且符合申請程序及規定,於受理後9個工作日核發(自繳費之次日起算)。<<辦理及取件時間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