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受理採預約制(預約網址:tecovancouver.com)、免預約及郵寄申辦(含大溫地區)三種方式,敬請參閱相關公告:1. 網路預約: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3122.html;2. 免預約: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4387.html;3. 郵寄申辦:https://www.roc-taiwan.org/cayvr/post/23375.html,辦理及取件時間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請參考本處 授權書申請須知影片
申請須知:
<<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 授權書的功能為:授權被授權人在國內,代替本人 (授權人) 辦理諸如房屋、土地買賣、不動產貸款案、房地產變更登記等事項。
-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之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 、西北特區 (Northwest Territories)及育空特區 (Yukon)。居住於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民眾,請向中華民國駐當地(國)機構提出申請。
- 申請人請攜帶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無法親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 必須先由律師或公證人在擬辦理文件證明的文書上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後,委託他人來處辦理,或以郵寄辦理。另外,如文件超過一頁,應先由律師或公證人 (Notary Public)在每一頁文件上「簽字並蓋章」。
- 收件時間:
本處於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提供三種方式供民眾申辦領務:
(1) 網路預約時段:每日上午9:00至12:00
(2) 免預約(walk-in)時段:每日中午12:00至下午14:00。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結算日,暫停免預約收件一次。
(3) 未能來本處親辦者,仍可郵寄辦理。
應備文件:申請授權書應備文件Checklist
I. 授權人親自來處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1. 授權人護照正本 | I.如授權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請出示中華民國護照,如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可以依下列方式辦理:
II.如授權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請出示有效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的有效證件,例如加國護照或駕照或居留證等。 |
2. 文件證明申請書 | 請至下方【補充說明】下載表格填寫。 |
3. 授權書(格式一)與授權內容有關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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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授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另備文件 | I.若授權人為未成年人﹙18 歲以下,以出生日期計算﹚,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陪同前來本處辦理,除相關應備文件外,應另備:
II.若授權人為未成年人﹙18 歲以下,以出生日期計算﹚,而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無法陪同前來,授權人應另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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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規費 | 每份加幣20元。本處目前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ECO in Vancouver 。(註:需以加幣支付。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
II.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1. 授權人護照正本 | I.如授權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請檢附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如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可以依下列方式辦理:
II.如授權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請檢附有效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的有效證件正本或影本,例如加國護照或駕照或居留證等。 |
2. 文件證明申請書 | 授權人必須親自填寫與簽字。請至下方【補充說明】下載表格填寫。 |
3. 授權書 (格式二)及與授權內容有關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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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授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另備文件 | 若授權人為未成年人﹙18 歲以下,以出生日期計算﹚,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一同前往律師或公證人處認證簽字,除相關應備文件外,應另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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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規費 | 每份加幣20元。本處目前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ECO in Vancouver。 (註:需以加幣支付。恕不接受私人支票)郵寄申辦:請購買 Money Order 或 Bank Draft 支付費用,受款人:TECO in Vancouver。 |
6. 郵寄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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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委託他人辦理者:必須另外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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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本處僅認證律師或公證人 (Notary Public) 的簽字屬實,其內容及實質效力由要證機關依職權決定。
【補充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 | |
本處地址、電話及傳真 | 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Consular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Suite 2200, 650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V6B 4N7 電話:604-689-4111 傳真:604-689-0101 或 604-688-0376 |
處理時間 | 親自來處申請者,且符合申請程序及規定,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核發(自繳費之次日起算)。<<辦理及取件時間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