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資格:
1.護照過期或效期不滿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最新樣式;
2.更改中外文姓名或加冠 /改從/ 撤銷配偶姓
敬請備妥下列應繳驗文件,並以掛號郵寄方式或電話預約親至本處辦理:
1. 護照正本﹙核發新照後將截角歸還﹚及影本一份
2. 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 (請於每欄位詳實填寫,並於申請書背面申請人及領照人兩處簽名欄簽名﹚
3. 瑞士居留證或瑞士護照影本
4.最近六個內所拍攝的照片3張;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113年2月印製】 ,請勿使用手機拍攝的大頭照。另提醒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照片,照片不修改,修圖可能會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無法順利辨識臉部特徵,導致無法使用快速通關,造成入出境困擾。
5. 規費 (說明網頁連結)
6. 填妥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乙只 ( 註: 自2024年1月1日起掛號郵資為5.80,請確認貼足掛號回郵郵資,以利寄送)
7. 在台無戶籍(即無國民身份證字號者),且擬在臺停留三個月以上者,請另申請入出境許可(入出境申請書-中英)
8. 護照條例第16條規定: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因此,未成年人申請護照,必須經父母雙方在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同意,且須附上父母雙方護照正本及影本,且須附上親子關係證明(戶籍謄本或小孩的出生證明),若戶籍謄本超過3個月,法定代理人必須在空白處簽名,並具結「所載資料未變更」。
9. 加冠或撤銷配偶姓者另填寫「加冠改從撤銷配偶姓具結書」,並繳驗結婚證書加冠/改從配偶姓或已撤銷配偶姓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及影本一份,並填寫普通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晶片護照申請加冠配偶姓
10. 更改中、外文姓名並請具提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
11. 如需辦理未成年者僑居身分加簽或移簽,請準備2份親子關係證明影本、2份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影本。進一步說明請參:僑居身份加簽
注意事項 :
一、 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同意並簽名後方得申請,除提供親子關係證明外,並請繳驗父母雙方之護照或身份證正本,驗畢後歸還。
二、 役男於24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換照,須有就學之事實﹙即出示在學證明﹚,相關法規請逕至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網站查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06
三、 兵役:男性在19至36歲之間為役齡,在16歲至18歲之間為接近役齡,須限制出境。倘申請人於15歲當年 12月31日前已具旅居當地之永久居留權或當地護照,得申辦僑居加簽,以僑居身份回國﹙僑居加簽請參照僑居加簽辦理方式﹚。惟自返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仍須依法徵兵處理,前述「屆滿一年」之計算方式,請參閱「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05
五、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請參考領務局網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