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申根簽證入境
Q:前往捷克旅遊、探親或洽商是否需要辦理簽證?
A:不需要。捷克於2007年12月21日加入申根公約;自2011年1月11日起,我國人可持憑內載有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前往包括捷克在內之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短期停留,不需要另外辦理簽證。
Q:以免簽證方式前往捷克可停留多少天?
A: 停留期間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倘6個月內停留期限屆滿,應離開申根國家並等到6個月期限界滿後再入境。
Q:我是否可以免簽方式入境捷克工作?
A:否。以免簽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包括度假打工)、受薪及打工行為,即便工作期間在90天以內,當事人仍需事先申請相關簽證。
Q:我以免簽進入捷克,想在捷停留超90天,是否可以另外申辦短期簽證以展延停留時間?
A:否。倘於180天簽證效期之內,停留已滿90天,則必需離境,無法展延或以申辦其它簽證方式延長停留;倘擬在捷停留90天以上,請於行前向捷克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長期簽證或居留證。
Q:那裏可以申辦捷克簽證?
A: 請逕洽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0號7樓B室 (遠雄大樓)
電話:(02) 2722-5100
電傳:(02) 2722-1270
電子郵件:Taipei_Ceco@mzv.cz
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2:00(只受理簽證之送件申請業務),下午13:30-16:00(受理簽證領件業務)。
網址:http://www.mzv.cz/wwwo/?zu=taipei
Q:以免簽方式入境除護照外是否需攜帶其他文件?
A:是。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爰需備妥與旅遊行程需要相符,如旅館訂房確認、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回程機票及財力證明等以備查驗;若攜未滿14歲之兒童同行,需提供彼此關係證明文件或其監護人同意書,且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捷文。相關細節請向捷克駐台機構「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詢問。
Q:以免簽方式入境時護照效期有無特殊規定?
A:有。請於出發前往捷克前,確認所持護照效期是否在預計離開申根區時,仍有3個月效期,以免誤觸捷克法令,致遭滯留機場或罰款等處分。
Q:我國民享免簽待遇後,是否仍需檢附醫療保險證明?
A: 雖然免簽生效後,旅遊醫療保險並非入境必備證明,但依據捷克外國人停居留法第326/1999號法規定,捷克外事警察有權欄檢外國人身份證件及是否購買醫療保險,該醫療保險保額至少達3萬歐元,其中必需包括緊急醫療、住院、緊急轉送回國,倘不幸過逝之遺體運國費用,未購買旅遊醫療險入境捷克違反捷克法規,恐遭警方罰款,請國人出發前購買合適之旅遊醫療保險。
Q:我目前逾期停留,該怎麼辦?是否會影響我往後再度申辦申根簽證?
A:1. 倘有逾期停留情形,請攜帶返程機票、護照及財力證明向捷克外事警察局說明逾期停留原因並辦理出境簽證後,直接離境返國。
- 於捷克外事警察局辦理出境簽證時,除將遭罰款 (最高可達5,000克朗,折合約台幣8,000元) 及可能留置訊問外,並可能被列名SIS系統 (The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而於一定期限內將無法入境其他申根國家。
Q:何為SIS系統?
A:
1.SIS系統全名為The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該系統係因應申根國家開放邊境後,為進行入境人士安檢以確保境內安全之需要所創設,資料內含列註人員名單(逃犯、不受歡迎人士、失蹤人口、通緝犯)及失竊物品(遺失證件、車輛、武器等)資訊,使用該系統者為警方、海關及司法單位等。
2.SIS系統乃針對非歐盟國家之第三國國民,故我國國民於申請申根簽證時,須經SIS系統查核,倘被列名於該系統,將遭拒發簽證。國人雖已持有上述SIS啟用日前所獲發之捷克簽證,但於入境時如未能通過SIS系統安檢,仍將會被拒絕入境。
3.捷克除已使用SIS系統外,另已於2007年12月底,將其擁有之相關資料,完成輸入SIS系統,供其他申根國家查詢,故國人倘被捷克列為拒絕入境對象,亦將無法入境其他申根國家。
Q:倘被捷克列名SIS系統,應如何向捷克當局提請更正或刪除?
A:當事人應詳述個人基本資料及緣由,並向捷克警察總局以書面方式提出(Policie ČR, Policejní prezidíum ČR, Strojnická 27, 170 89 Praha7;e-mail: sekretpp@mvcr.cz)。倘對捷克警察總局之回覆仍不滿意,應以書面方式致函捷克個人資料保護局(Office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Pplk. Sochora 27,170 00 Praha7, Czech Republic; e-mail:posta@uoou.cz)提出申訴。
二、捷克長期簽證及長期居留證
Q:何種情形可申請捷克長期簽證?
A:倘擬於捷克停留90天以上者,需於出國前向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捷克長期簽證。
Q:申請捷克長期簽證所需文件?
A:依申請理由(如工作、留學、依親)所需準備文件各有不同,詳細資料請逕洽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0號7樓B室 (遠雄大樓)
電話:(02) 2722-5100
電傳:(02) 2722-1270
電子郵件:Taipei_Ceco@mzv.cz
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2:00(只受理簽證之送件申請業務),下午13:30-16:00(受理簽證領件業務)。
網址:http://www.mzv.cz/wwwo/?zu=taipei
Q:捷克長期簽證(national D type visa)與長期居留證(long-term residence permit)有何不同?
A:
捷克長期簽證 | 長期居留證 | |
申辦單位 | 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 | 捷克內政部各地方辦公室 |
居留天數 | 90天以上 | |
核發停留天數 | 最長6個月 | 不一定,視所提資料而定 |
是否可持往其他申根公約國旅行 | 是 | |
適用對象 | 擬於捷克居留90天以上者 | 1. 持捷克長期簽證且擬於期滿後,以相同目的為由續於捷克居留者。 2. 在台獲發捷克長期簽證之留學生、交換學生或學者,抵捷3日內親自向捷克內政部各地方辦公室換持長期居留證。 |
Q:申辦捷克長期簽證需時多久?
A:自收件日起約需90至120天,留學生案件約需60天。因作業時間較長,請至遲於出國前四個月提出申辦該類簽證。
Q:向台灣購買之醫療保險證明是否可供申辦捷克長期簽證或居留證使用?
A:否。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擬申辦停留90天以上之長期簽證或居留證者需向捷克保險公司購買相關保險。
Q:持捷克長期簽證或居留證至多可於其他申根國家停留多少天?
A:可於180天以內單次或累計停留90天。
Q:倘擬延長居留期限,何時需辦理?
A:請於原持長期簽證或長期居留證到期日前90至14天,向居住地內政部地方辦公室辦理展延。倘當事人因不可抗拒因素而無法於前述期限內申辦,應於該因素停止後3天內,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向居住地內政部地方辦事處辦理。
請注意:倘申請人逾期申請且無法提出上述不可抗拒因素之相關證明,捷克外事警察局將強制當事人限期出境。
Q:需向那裏辦理展延捷克長期簽證或居留證?
A:需向您居住地之捷克內政部地方辦公室申辦,相關資料請參考捷克內政部對外網站www.mvcr.cz/mvcren/article/contacts.aspx。
Q:我的長期簽證或長期居留證已經過期了,該怎麼辦?
A:
1.不可辦理展延,需攜帶返程機票、護照及財力證明向捷克外事警察局說明逾期停留原因並辦理出境簽證後離境
- 於捷克外事警察局辦理出境簽證時,除將遭罰款 (最高可達5,000克朗,折合約台幣8,000元) 及可能留置訊問外,並可能被列名SIS系統 (The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而於一定期限內將無法入境其他申根國家。
Q:是否可以郵遞或請他人代理方式申請長期居留證?
A:否。需申請人親自前往申辦。
Q:捷克長期居留證或簽證到期後是否可在申根區續以免簽方式停留?
A:原則上在捷克可以免簽方式續停留90天;但各申根簽約國在實際執行上不盡相同,倘計劃前往捷克以外其它申根地區國家旅行,建議行前向擬前往國家之駐捷克大使館洽詢,以免誤觸各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