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1、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的駐華機構詢問。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的效期。
2、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3、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的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的證明文件等。
4、倘欲到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除需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另要求檢視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 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的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 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
二、國人於德國常見發生之違反規定案件,其相關注意事項
1、申根國家駐我國之辦事處所核發之多次進出申根簽證(無論是一年或6個月效期),於所有申根國家停留不得超過90天。倘所持簽證種類(Type of Visa)上有註記為C+D,即表示入境申根國家90日後,即不得再憑該簽證前往「簽證發證國」以外之申根國家。
2、中歐申根國家似各自有較特殊之規定,在當地延長居留者,其第一年之居留係單國居留,無法持之逕前往其他申根國家,惟目前僅確知捷克係規定核發該種單國居留之國家之一。
3、若干申根國家辦理延簽時間較長,倘無法及時延簽,該國通常會先權宜核發短期之臨時居留許可,惟此種許可無法於其他申根國家使用,僅供當事人於該 居留國使用或前往不需簽證國家(例如回我國或是直接前往我國護照免簽證之國家,如日本),再次進入該居留國時使用。目前確知核發該種短期臨時居留許可之國 家有比利時及西班牙。
4、倘擬持申根單國簽證或居留許可,從德國、荷蘭、法國或奧地利等轉機回我國,仍須辦理過境簽證。(謹註:持申根單國簽證或居留之當事人雖未入境轉機國,惟申根國家內之班機被視為如同國內線,故以最後一站為離境地,倘無最後一站之有效簽證,將被視同非法入境。)
三、歐盟海關規定
旅客進入歐盟攜帶行李物品基本上須課稅(進口營業稅、進口關稅等),惟旅客攜帶物品本人自用、家用或當禮品用者目前若在下列範圍內得免稅進口:
1.香菸類(已滿17歲者為限):
捲菸200支
或小雪茄100支
或雪茄50支
或菸絲250公克
2.酒類(已滿17歲者為限):
含酒精超過22%之酒1公升
或含酒精超過80%之烈酒1公升
或含酒精不超過22%之酒2公升
或非氣泡(葡萄)酒4公升
或啤酒16公升
3.藥品
個人旅行自用藥物
4.其他攜帶行李物品
到歐盟經機場或港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價值不得超過430€(歐元)。從陸路入境者300€。未滿14歲者攜帶行李物品價值不得超過175€。
攜帶行李物品在上列範圍之內者,入境時在機場得選擇綠線區通關,自估價值超過規定者須至紅線區檯向海關申報。
5.其他注意事項:
● 旅客經綠線區通關表示,攜帶行李物品完全無應稅品或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倘在綠線區被檢查官員
抽驗行李發現有應稅品或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則會被視為違法行為,依法律規定處罰。 ● 敬請旅客特別注意數位照相機、筆記型電腦等物品的價值一般會超過430€。 ● 旅客攜帶現金超過1萬€(歐元)應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