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依親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應繳文件
1.填妥之簽證申請表1份(線上填寫"簽證申請表",請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https://visawebapp.boca.gov.tw/)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請確認填表勾選之申辦地點為本處,倘選其他館處,請重新填選)
2.彩色照片2張: 請黏貼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照片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 護照效期須15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4."健康檢查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德國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
5.效期內之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無犯罪紀錄證明及良民證均須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申請人本國政府3個月內所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或良民證,倘該證明註明有效期限,則不得逾該證明效期。
6.結婚證明文件
>>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正本及影本,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須繳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退還),結婚登記證明及結婚證書均須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最近3個月內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須已辦妥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之國籍及外文姓名。
8.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例如:財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來台關係人保證書等)。
注意事項
1.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簽證且 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居留簽證審核作業需2-3週,核發時間視個別情況而定,請提早一個月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須以郵件寄回,請自備足資回郵信封 (郵寄僅限德國地區)。
3.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且為中文、英文以外之文件者,應附中文譯本,併正本送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倘申請人需驗證其文件中譯本,請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之下列方式其中之一辦理:
1)申請人可將該文書譯本先送領務轄區公證人(或法院宣示之翻譯)並經地方法院驗證。
2)申請人親自於領務人員或駐外館處館長指定之人員面前,於文書譯本上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實。
中譯本須併原件驗證,不得單獨驗證.譯本驗證規費每件14歐元
4.居留簽證規費: 單次居留63歐元;多次居留125歐元
5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駐漢堡辦事處領務規費帳戶:
Taipeh Vertretung,Büro Hamburg
Konto Nr.: 4306387
BLZ : 20030000
HypoVereinsbank
IBAN : DE89200300000004306387
BIC : HYVEDEMM300
倘有任何疑問,敬請電洽本處,電話號碼:040-447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