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申請者其父或母任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
- 申請者母親為中華民國國籍,父親為外籍人士,申請者於民國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
- 申請者父親為中華民國國籍,母親為外籍人士,申請人為民法1061條規定之婚生子女,或申請人依民法1064條有關準正之規定,視申請人為婚生子女,具有我國國籍。
- 我國籍男子與外國籍單身女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須先由生父辦理認領手續。
申請須知
- 新生兒護照之申請應由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父或母辦理。
- 新生兒護照之中、外文姓名記載:
- 中文姓名:由父母於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
- 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請依照新生兒之中文名字直譯,譯音可依據辭典或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至於外文別名,如有需要可選一英文名填入。如果申請人於首次申請護照時,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載於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例如芬蘭護照)、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例如芬蘭出生證明)者,可優先採用。
應備文件
- 普通護照申請書
申請者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任一方在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 - 照片3張
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正面、脫帽、五官清晰、露耳、白色背景之2吋光面彩色照片,人像大小規格請參閱護照申請書(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相片不得有墨跡或摺痕。有關照片規定係為加強護照照片部份之防偽變造功能及列印品質,以提昇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及保障持照人之權益,敬請配合辦理。 -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可先向駐處申辦護照,惟因尚無戶籍資料,護照未配賦國民身份證字號,應同時申辦「臨人字入國許可」始得返國並在台短期停留。經許可來台者,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 規費:
- 晶片護照每本43歐元。
- 文件驗證規費:每份14歐元。
- 出生證明
芬蘭本地所核發之英文出生證明正本,並且辦理出生證明文件驗證。若申請人之出生地在芬蘭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該出生證明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 - 子女姓氏約定書
依據民國96年5月21日修訂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倘申請人父母意見不一或拒絕約定致約定不成,係屬申請要件欠缺,依規定駐外館處得不予受理申請案。子女姓氏約定書需要經過文件驗證手續,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父母雙方可以選擇在駐外館處的領務官面前親自簽名以證明簽字屬實;如果是郵寄辦理,父母雙方需先至當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處請公證人認證簽字屬實再向駐外館處辦理文件驗證。 - 父母身分證明
申請者父母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附父母中華民國護照。倘父母有一方為外籍人士,請附其中一方之中華民國護照、另一方之外國護照。中華民國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因此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為首次申請護照之最基本要件,父母中華民國護照請檢附正本。 - 外籍父或母之中文姓名聲明書
父或母任一方為外籍人士,雙方在約定子女姓氏從父姓或從母姓之前,外籍父或母必需先取得中文姓名,並且辦理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文件驗證。此份聲明書視為外籍父或母之中文姓名證明文件。 - 父母婚姻關係證明:
- 戶籍謄本:新生兒父母已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請附戶籍謄本。
- 結婚證書:新生兒父母在國內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者,請附芬蘭本地所核發之英文結婚證書正本,並且辦理「結婚證書」文件驗證。若結婚證書為芬蘭以外國家所核發,該出生證明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
- 文件證明申請表(含規費)
一位申請人請填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可同時辦理「外籍父或母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子女姓氏約定書」、「結婚證書認證」、「出生證明認證」及「預防接種證明認證」。新生兒擬回台入戶籍者請先洽問國內戶政事務所應備之相關文件後,再向駐外館處申請辦理文件驗證。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郵寄辦理者,請提供郵資已付,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之回郵信封。
常見問答
Q:我國人與外國籍人士結婚所生的子女,可不可以申請我國護照?
A:子女出生時,父親若是中華民國國民,那麼這個子女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另外在民國69年(西元1980年)2月10日以後出生的人,如果出生時母親是中華民國國民,那麼這個子女也具有我國國籍。
Q:具有我國國籍的男子在海外的非婚生子女,是不是可以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A:屬於這一類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經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親生父親認領或視同認領之撫育(民法第1065條),就可以取得我國國籍,自然可以依規定申請我國護照。
Q:請問嬰幼兒無法在護照申請書上面簽名該怎麼辦?
A:護照申請書第二頁面第11欄位『申請人簽名』處不得空白,依規定除無法簽名者外,不論是否親自申請,申請人均應於『申請人簽名』處親簽,如為無法書寫之兒童則可由父或母書寫『當事人全名+(父代)或(母代) 』。
Q:海外新生兒回臺設籍,一定要在20歲前申請嗎?
A: 未滿20 歲海外出身之無戶籍國民可直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設籍,相關程序敬請參考移民署網站: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281/%E5%AE%9A%E5%B1%85/36430/
如果國人海外出生子女年滿20歲以上,想返臺設戶籍,必須經由先居留、後定居的程序,才可以入戶籍。
首先,要向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及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法令規定,年滿20歲以上持外照入國者,不得申請居留),及驗證外文及中文譯本的出生證明及自核發日起6個月內有效的僑居地或居住地的全國性警察紀錄證明書,持我國護照入國後,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公私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居留地的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拿到居留證後,要符合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天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天以上)的規定,才可以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