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者,得申請於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得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
- 海外華僑申請於護照內加簽僑居身分,主要是作為返國行使各項權利義務的依據。僑務委員會為配合華僑在國內辦理投資、考試、出境及服兵役等事宜之需要,而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 申請僑居身分移簽,僑居地應該與原來加簽僑居身分的僑居地相同。如已轉換僑居地,應該重新申請僑居身分加簽。
申請要件
- 已取得外國(不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居住國外累計住滿四年且在僑居地連續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 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必須符合15歲之年12月31日前自臺灣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且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其所持護照依其他法規應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者,必須符合16歲至18歲(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183天;屆役齡(即19歲)倘有返國紀錄(含持外國護照),須於其屆役齡後第一次返國前已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始得辦理。
應備文件
- 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請以清晰字跡填妥表格。申請人親自填寫並簽名,申請者如為未成年人無法親自填寫及簽名,可由父母代為填寫並簽名。 - 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若護照已過期請先辦理護照換發。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是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所核發。
- 同時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芬蘭護照(雙重國籍)之申請人,除了檢附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外,還需要檢附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共計2份)。
- 規費:
- 申請僑居身份加簽免收費。
-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本處代收規費一份5歐元。
- 有效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 芬蘭護照或芬蘭永久居留證件。
- 申請人屆役齡(19歲該年1月1日後)第一次回台時,已經取得芬蘭永久居留權之證明正本。
- 父或母之護照或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等證件
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護照申請僑居加簽須檢附父或母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以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或未成年人出生證明),並在該未成年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上簽名表示同意。 - 具結書
如未持有我國以外他國護照者,請具結。 -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郵寄辦理者,請提供郵資已付,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之回郵信封。
附件下載
- 護照加簽修正申請書
- 未持有芬蘭護照具結書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表
護照加簽僑居身分相關法規
常見問題
- 什麼是「役齡男子」?
所謂「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8歲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性國民,簡稱「役男」。在台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除應備妥一般國人申請普通護照所需表件外,尚需繳附下列文件之一:- 在學證明。
- 退伍令、轉役證明書或因病停役令。
- 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
- 禁役證明書。
-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 補充兵證明書。
- 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役男經駐外館處領務人員審查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所獲發護照末頁,於2019年4月29日後已不再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提醒章戳,請役男回國前先向領務轄區之駐外館處辦理在學證明文件驗證,返國後持該在學證明赴內政部移民署或其各地服務處申請(再)出國手續,始能再出國。
已退伍或無兵役義務(如免役、禁役者)男性國民出國時可憑護照上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驗而入出境,不需事先申請許可。
- 甚麼是僑居身分加簽? 僑居身分加簽的效期有多久?
僑居身分加簽 (Overseas Compatriot Identity Endorsement ) 是指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的僑居國外國民,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0條規定,於護照內辦理註記加簽僑居身分,據以認定其僑居身分。
其用途係為便利僑民在國內辦理投資、工商登記、不動產買賣、遺產繼承、銀行開立帳戶、稅務、考試、入境居留及役政等。其中役政方面,係指具僑民身分之役男,如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有關規定,可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僑居身分加簽的效期與其所附之中華民國護照效期相同。所以如果護照上原已蓋有僑居身分加簽者,申請換發或補發護照時,應同時辦理僑居身分移簽至新護照。
- 僑民役男服役的規定為何?
依據我國9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僑民役男服役規定以: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僑民返國居住滿一年之計算方式:
- 連續居住滿一年。
-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
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即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
- 僑居加簽男子回台灣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才可再出境?
有僑居加簽男子並非不用當兵,而是尚未依法徵兵,所以役齡男子(19歲該年1月1日以後)持僑居加簽回台者返國停留期限仍受限制,請務必於返國後赴內政部移民署或其各地服務處辦妥「僑居加簽」再出境手續。
曾使用同本護照以僑民役男身分申請出國者可至內政部移民署線上辦理(線上申辦 - 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核准);若為首次辦理者,請於入國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申請。
有下列情形者將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居加簽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居加簽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連續居住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1984年(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持僑居加簽回台,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1985年(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持僑居加簽回台,曾有兩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計居住逾183日者(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不限),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範例: 僑居加簽申請書填寫參考
附件下載:
新修正中華民國護照加(移)簽申請書11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