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希臘代表處辦理2025年「教育部臺灣獎學金」遴選辦法
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不包括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前往臺灣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特提供「臺灣獎學金」。國籍為希臘、保加利亞及賽普勒斯者可向駐希臘台北代表處提出申請,相關重要資訊及申請辦法如下:
一、「臺灣獎學金」獎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一)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每學期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二)生活補助費:教育部補助大學部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二萬元。大學校院得另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二、獎學金期限如下:
(一)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教育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三)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三、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之希臘、保加利亞及賽普勒斯籍人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本部華語文獎學金。
7.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本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三)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四、希臘、保加利亞、賽普勒斯國籍申請人應於2025年4月30日前向「駐希臘台北代表處」繳交下列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並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就讀非全英語學程者:
(1)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 TOCFL) 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其他測驗成績或證明文件不予受理。
(2)申請者未繳交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者,應於抵臺就讀第一學期內,自費並自行報考進階級或同等級華語文能力測驗,並取得通過測驗之成績單或證書,繳交所就讀之學校。就讀第一學期後轉學者,仍屬抵臺就讀之第二學期,不得主張其屬轉學後就讀該轉學學校之第一學期。
2.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免提具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證書,僅提具達各駐外館處所定標準之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所屬國籍國家以英語文為官方語言者,免繳)。擬就讀校系所及學位應為本部認可之全英語學程,非本部認可之英語學程者,應由申請者逕向擬就讀大學校院取得學校(非校內單位)開立之全英語學程證明文件。
(六)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五、遴選原則如下︰
(一)受獎生在校學業成績 GPA 總平均分數四點五分為滿分時,大學部應於平均分數達三分以上,碩士班成績應於平均分數達三點五分以上;其與駐在國家成績計算方式不同時,由我國駐外館處據此換算,或依據當地國現況,擇選該國一般大學校院學業成績具一定水準以上之優秀學生。
(二)應於審核獎學金候選人時,採取面試或視訊,以瞭解學生本人狀況、應對進退禮貌及品性道德。
(三)應優先甄選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獲得中級以上測驗證書者;申請來臺就讀全英語學程者,應提具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中級程度以上,或該測驗總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之成績證明文件。
(四)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
六、受獎生就讀學位課程之受獎期限屆滿後,得續申請下一級學位課程獎學金,並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第五點規定檢具各相關文件,向原駐外館處重新申請,以新生方式參加遴選作業,不得申請同一級學位課程或前一級學位課程獎學金;其獎學金期限不得違反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總受獎期限最長五年之規定。
七、審核通知:
(一) 2025年5月底公告審核結果,並於本處官網公告。
(二) 獎學金候選人應依臺灣各大學系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大學申請入學。取得大學入學許可後,應於2024年6月底前將入學許可影本送至駐希臘代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受獎資格。
八、繳交文件
申請人應向駐希臘代表處提出申請,並應於2025年4月30日前寄(送)達下列文件:
- 獎學金申請表。
-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 已向臺灣各大學提出申請入學之申請文件證明影本。
- 校長、教授、導師或工作主管之推薦信一封及其他支持文件(個人簡歷、外語或中文能力檢測證明等)
- 教育部臺灣獎學金承諾書
九、臺灣獎學金申請聯絡資訊:(*郵寄紙本或電子檔均可)
駐希臘代表處
郵寄地址: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Greece
57, Marathonodromon Ave., 15452 Psychico, Athens, Greece
電郵:grc@mofa.gov.tw
電話:+30 210 677 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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