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WHO於2005年修訂通過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後,中國發表聲明稱,中國執行IHR(2005)之範圍涵蓋臺灣、香港及澳門;並指定中國衛生部為中國IHR國家對口單位(National Focal Point, NFP)。
二、 為與國際接軌並防止中國不當打壓,我國自2006年5月起自願提前實施IHR(2005),並指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我國IHR NFP,同時設置電郵帳號ihrfocalpoint@cdc.gov.tw,以與各國IHR NFP或疫情通報窗口、「WHO/西太平洋區署」(WHO/WPRO)、 Program for Monitoring Emerging Diseases (ProMed)等進行聯繫,分享疫情資訊,亦通報與傳染病患同機旅客接觸者資訊。該電郵帳號雖未獲WHO/WPRO認可,但已在國際間廣泛使用,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越南、新加坡、澳洲、日本、香港及中國等,皆曾透過該帳號與我疾管署交換疫情資訊。
三、 我自2009年1月起正式獲WHO納入IHR(2005)機制,由疾管署與WHO總部互設IHR窗口(point of contact)進行直接聯繫,並可登入IHR網站(Event Information Site),查閱國際疫情及各國IHR NFP聯絡資訊。惟WHO因我非其會員,故未將我IHR窗口聯絡資訊公布在IHR官網,致曾發生某國IHR NFP將「我國籍旅客為H1N1流感病例之同機接觸者資訊」通報WPRO之 IHR窗口,WPRO卻將該訊息轉送中國IHR NFP,再由中國輾轉通知我疾管署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