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證)。
(二)國人戶口名簿。
(三)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四)印章(可簽名)。
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
(一)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持有本部移民署依法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或特定國家以外之外國人(如義大利人)在國內結婚,請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外籍配偶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無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提醒您,駐外館處函轉結婚登記僅為行政流程,「無法」提供任何其他戶政服務,例如代為換發身分證或申請戶籍謄本等;原則上除非我國人確有重要事由長期無法返台及其他必要理由,仍強烈建議應由當事人持相關文件親赴台灣各地戶政事務所親辦,或自行委託在台親友代辦戶政業務,以確保個人自身權益。)
提醒您:
文件證明業務有嚴格法規及流程須遵守,且各國文件樣式各異,並涉及國內外諸多法規。
文件證明業務涉及相關我國與他國法律規定及國際慣例,不僅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要遵守,還必須尊重、遵守其他國家(文件製發國)的法律、規定與國際慣例。
在義大利,無論學位證書、結婚證書、無犯罪紀錄等各類文件,所有義大利學校、市政府、法院核發的文件一律必須經過義國prefettura(行政部門)或procura(司法部門)這兩者其中之一的公證才算完成義國文件證明流程,才能帶到國外使用。因此,上面這些義大利文件一定要經過上面兩個機關其中一個公證才能送到本處辦理文件證明帶回台灣用,沒有任何例外。
為確保國外文件在台效力,目前「馬爾他」及「聖馬利諾」等兩國文件(正本併翻譯本)須採「第三國」(義大利)驗證方式辦理。相關文件必須併中文或英文翻譯版先經過「該國外交部」驗證後,嗣採第三國(義大利)驗證方式,依序送交「該國駐義國大使館」及「義國羅馬Prefettura」驗證,完成這些流程以後,最後才能送交本處辦理文件證明,以持憑回台使用。
至於「阿爾巴尼亞」文件(正本併翻譯本)則屬於「有條件可例外」免採第三國(義大利)驗證。倘經本處審視文件性質及案情認定可「例外」可能免經第三國(義大利)驗證(必須由本處認定),將阿國文件(正本併翻譯本)經該國外交部驗證後,直接送交本處辦理文件證明回台使用。(敬請務必事前跟本處聯繫確認,並預留相關作業時間之彈性,未完備流程及文件逕送本處,恕難受理。)惟若經本處審認確有必要,仍須採第三國(義大利)驗證方式辦理。
「北馬其頓」文件(正本併翻譯本)必須先經過該國外交部驗證後,必須(沒有例外)再送到該國駐義大利大使館認證,但免經義大利羅馬prefettura認證,最後才能送交本處辦理文件證明,始能把文件回台使用。也就是說,北馬其頓文件經過該國駐義大使館驗證後,才算完成北馬其頓該國國內文件證明流程,才能送到本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
以上均為一般通則,個案可能有額外規定,將由本處依實際情形進一步審認;依法規,若上揭文件驗證方式及流程未完備,則本處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