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我國護照應備文件(謹註:本處不接受郵寄辦理及取件):
向本處申辦普通護照須知,請詳:https://www.boca.gov.tw/cp-18-17-87808-1.html
1. 首次申請:https://www.boca.gov.tw/sp-paap-01-1.html
(1) 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本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下載「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之護照申請書)。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 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2) 當地身分證件(如:外國護照或當地居留證件)。
(3) 出生證明(須先經出生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其轄區館處可在本局網站「領務轄區」項下查詢,至於出生證明可否郵寄辦理,請洽詢該轄區館處)。
(4)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高度及寬度為4.5X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5) 父母雙方之護照(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亦須繳驗其外國護照)。
(6) 父母之結婚證明文件(結婚證書或國內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結婚證書若係國外作成,並須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之驗證)。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1) 父為外國人,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母取得國籍(惟依國籍法規定須於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無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
(2) 倘其父為在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國人,其父應先辦妥認領登記(父若為在台有戶籍國人,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其母之單身證明等文件,向國內戶籍單位辦理認領登記,有關認領登記詳情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後,其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得申請護照。
(7) 子女姓氏約定書。(可在駐外館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下載)
(8) 其他:駐外館處依地區或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請事先電洽本處,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2. 換發:
(1) 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本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下載「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之護照申請書)。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 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2) 申請人現持之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亦須繳驗,否則視同遺失)
(3)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4) 當地身分證件(如:外國護照或當地居留證件)。
(5) 其他:駐外館處依地區或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請事先電洽本處,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3. 遺失補發(凡無法提繳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正本,不論護照逾期與否,即視為遺失):
(1) 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駐外館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
(2) 下載「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之護照申請書)。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高度及寬度為4.5X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4) 當地身分證件。(如:外國護照或當地居留證件)
(5) 報案證明。(應向遺失地鄰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倘有當地警察機關不受理、不發給之情形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6) 舊護照影本
(7) 未成年人申請應附父或母或監護人(繳驗監護證明)身分證影本並繳驗正本
(8) 未成年人申請應附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
(9) 其他:依申請地區或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請事先電洽本處,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備註:凡完成報失程序,該護照即作廢,無論是否再尋獲。
費用:一般晶片護照約旦幣32元(約美金45元),如為遺失且急需申辦返國無晶片護照,效期一年,費用為約旦幣7.5元(約美金10元)。
辦理天數:
1. 晶片護照由台北製作。
2. 收件時間:每週日至週四上午9:00至12:30 (回教齋月期間受件時間請來電洽詢,不另行通知)。
3. 週日至週四上午11點後取件。
本處聯絡方式:
1. 本處電話:+962-6-5544426 傳真:+962-6-5544434
2. 電子郵件:jor@mo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