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本處僅受理轄區內警察署開立之報案證明正本(A4大小、如上圖左)。派出所、駐在所或崗哨開立之簡易號碼通知單因無法確認遺失資訊,恕難受理(如上圖右)。
◆依日本警方規定,一旦向派出所、駐在所或崗哨報案並取得簡易號碼通知單後,只有該簡易號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警察署才能核發報案證明(A4大小),不同警察署之間亦無法跨區核發(例如:在上野警察署報案後,不得要求新宿警察署核發)。
◆本處管轄區域為:東京都、青森県、岩手県、宮城県、秋田県、山形県、福島県、茨城県、栃木県、千葉県、群馬県、山梨県、埼玉県、新潟県、長野県
◆護照遺失時,請先試洽可能遺失之地點(免稅店或車站等)。入國證明書一旦發行後,原護照即便拾獲亦無法使用。
一、「入國證明書」核發對象為在臺有戶籍之國民,有下列情況者,得持憑返台:
(1)依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不予核發、依法扣留或註銷護照之已出境國民。
(2)不符就學規定之已出境役男。
(3)遺失未逾效期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
(4)護照逾期不及換發而急須返國。
(5)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6)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且未領有我國護照。
(7)護照仍有效期,因特殊事故無法持憑該照返國。
※另特別提醒,入國證明書主要是供搭乘直航班機(或船舶)返國,如果需要中途轉機或過境,應該先洽擬搭乘之航空(船舶)公司確認是否同意搭載,以免延誤行程。
二、辦理「入國證明書」應備文件:
(1)申請人白底彩色照片2 張。
(2)填妥入國證明書申請表
(3)遺失護照說明書
(4)逾期失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護照遺失報案證明正本(簡易號碼通知單無法受理)
(5)申請人之國籍證件(a.逾期之護照或 b.護照遺失者須提供遺失報案單及附有照片之台灣證件,如: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等影本。 )
(6)申請人倘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來處,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子關係證明 (3個月內發行之台灣的戶籍謄本影本+ 具有監護權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中一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7)回台機票或訂位證明影本。
(8)費用請參考:領務規費收費數額表
三、取件方式:(原則上辦理時間約需1-3個工作天。倘提交之文件過舊或資料不齊者,可能延長審查天數或不予核發,敬請注意。)
1.自取或委任他人領取。
2.本處郵寄: 申請時請攜帶回郵用信封「レターパック」。
四、入國證明書之效期
入國證明書之效期,自核發之日起三十日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獲發入國證明書國民,應於該入國證明書效期內入境,並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憑該證明書供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於該處之國境事務單位查驗入國;入境後,持憑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
※ 注意事項:
1. 新版入國證明書採「一證到底」作業,凡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旅外國人,在駐外館處申辦入國證明書並持憑返國入境,經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在國境線上查核人別無誤後,在該入國證明書上加蓋入境查驗章戳放行入境,當事人無需入境後另申辦入國登記證,只需憑已加蓋入境查驗章戳的入國證明書即可申辦護照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事宜。
2. 回台後,務必換發中華民國護照才能再出境。在台停留及申辦護照時間請自行斟酌。
3.若持有日本在留卡者(非觀光客)申辦入國證明書前,請向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確認如何申請再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