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5日起,本處領務櫃台改採全面預約制,請事先來電或e-mail預約
自2012年4月9日開始全面實施以下新措施:
申請人必須透過網際網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連結下列網址:(https://visawebapp.boca.gov.tw/BOCA_EVISA/)(一般簽證申請General Visa Application),填妥簽證申請表資料,並將申請表列印後,併同相關必要文件,向本處或其他駐日各處提出申請。
● 應聘、投資(白領聘僱)
一、應聘
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簽證申請表1份
照片2張(3.5cm × 4.5cm,限六個月以內所照): 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
中央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1份(聘期自簽證申請日起須6個月以上,正本驗畢退還)
(由臺灣公司向勞動部申請TEL:886-2-8995-6866 )
二、投資
申請人以外國投資人(包括董事長及董、監事)、其代表人或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須持憑中央部會核准公文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居留簽證。
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簽證申請表1份
照片2張(3.5cm × 4.5cm,限六個月以內所照): 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投資證明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
● 依親
一、在台有戶籍國人之外籍配偶來台依親:
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申請書:1通
照片:2張(3.5cm × 4.5cm,限六個月以內所照): 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
最近3個月內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之國籍及外文姓名)。
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已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證明正本2份及影本2份,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須繳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
日本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或良民證(效期3個月以內)
檢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1份(效期3個月以內)
※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女性應檢具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提供德國麻疹接種證明。
二、在台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 父母親其中一方為日本國籍﹐擬以日本人身份赴台長期(六個月以上)居住者。
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1.申請書:1份
2.彩色照片2張:横3.5㎝×直4.5㎝/6個月内拍攝/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宜小於3.2㎝及超過3.6㎝/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不露齒 ※尺寸不合者,不予受理
3.國內戶籍謄本1份
4.日本戶籍謄本2份及影本2份(3及4均需三個月以內核發者,並有父母親婚姻關係記載)。
5.檢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6歲以下兒童需附母子手帳之影本)
備註:倘父母親已離婚﹐需另提出監護權歸屬我國人之相關証明
該兒童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姓名),如為外國文件 ,須翻譯成中文或英文,連同正本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被依尊親屬之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須辦妥結婚登記,惟申請人倘為我國人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則不在此限)。
● 就學
一、外國留學生
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簽證申請表1份
照片2張(3.5cm × 4.5cm,限六個月以內所照): 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
符合申請人資格(1)者須繳交大專校院之錄取通知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符合申請人資格(2)者須繳交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函影本2份;符合申請人資格(3)者須繳交學校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申請人資格:
(1) 大專校院之學士班、碩博士班學生及校際交換學生應繳驗由學校出具之錄取通知書或證明函。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際交換學生應繳驗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出具之核准函。
(3) 現階段開放澳大利亞等42個享有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國家,來台就讀經教育部核准招生外國學生之中等學校。
檢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退還)
備註:符合申請人資格(2)、(3)者應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二、僑生
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簽證申請表1份
照片2張(3.5cm × 4.5cm,限六個月以內所照): 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
符合申請人資格1者須繳交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之核准分發函正本及影本1份;符合申請人資格2者須繳交教育部之核准分發函正本及影本1份;符合申請人資格3者須繳交僑委會、教育部或縣市政府教育局之分發通知或推薦函、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影本、監護人書面保證願負監督責任(經國內地方法院認證)。
*申請人資格:
(1)申請人須為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僑委會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同意招收之僑生。
(2)經教育部分發之專科、高中及高職僑生。
(3)華裔人士原持外僑居留證在台居留,或因符合簽證規定以「就學」以外之事由自行申獲60天可延期之停留簽證來台,倘獲僑委會依「海外僑生回國升學及函介入學審核要點」同意函介國中、小學校就學者,得持憑僑委會、教育部或縣市政府教育局之分發通知或推薦函、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影本、監護人書面保證願負監督責任(經國內地方法院認證)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居留簽證。
檢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1份。
● 宗教人士 (簽證核發所需時間:約需1個月以上)
一、傳教弘法
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簽證申請表1份
照片2張(3.5cm × 4.5cm,限六個月以內所照): 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
神職身份證明正本及影本1份
備註:
(1) 外籍宗教人士須具有神職身分,例如基督教之牧師、天主教之神父或修女、佛教之僧尼、回教之阿訇等;如依宗教 之傳統,神職人員無授證名稱,得由外籍宗教人士服務教區之該宗教統理機構或所屬宗教團體出具證明。
(2) 文件內容應說明外籍宗教人士之姓名、國籍、所屬宗教、何時擔任神職工作及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是否仍具神職身分(請註明確實日期)。
(3) 佛教僧尼得繳驗戒牒正、影本。
傳教弘法經歷證明正本1份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邀請函正本1份
二、藏傳佛教
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簽證申請表1份
照片2張(3.5cm × 4.5cm,限六個月以內所照): 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
神職身份證明正本
弘法經歷證明正本 *本項經歷證明得與前項4之「神職身分證明」合併為同一文件,由傳承法座併予證明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1份
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邀請函正本1份
※注意事項: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 證簽發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 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女性應檢具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提供德國麻疹接種證明。
(2)檢查項目請參照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