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受理時間(星期一~星期五)台湾と日本の休日対照表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洽詢方式
E-Mail:tecooka@mofa.gov.tw
電話:098-862-7008
FAX:098-862-7016
◎須本人至窗口遞件、領件可由他人代理(須出示收據及代理人證件)。
領件時間: 視個案而定,文件需先預審,請寄 tecooka@mofa.gov.tw
**逾期停留者申請簽證無法急件辦理
(週六、日及日本假期、6月23日沖繩慰靈日、10月10日雙十節、農曆春節為固定休館日,均不列入工作日計算)
一、申請資格
1.申請時須為居住於日本之日本國民。
2.申請人之前未曾取得赴台打工度假簽證。
3.申請時年齡屆於18歲(含)以上,30歲(含)以下。
4.申請目的為度假,打工係附帶而非入境主因,在簽證效期屆滿前應出境。
5.申請人之扶養眷屬不得隨行(扶養眷屬亦持有本項簽證或其他簽證者例外)。
6.符合並提繳下列應備文件。
二、應備文件
(1)護照及影本1份:護照有效期限須1年以上
(2)申請書1份(須和本人護照上簽名一致) 專用網站(https://visawebapp.boca.gov.tw/BOCA_EVISA/)登錄個人情報後,印刷出PDF形式的簽證申請書(A4)與其他所需文件一併提出。※未成年申請人須於申請表第二頁下方`代理人'欄內由親權者親自簽名。
(3)彩色照片2張:横3.5㎝×直4.5㎝/6個月内拍攝/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宜小於3.2㎝及超過3.6㎝/不可戴眼鏡/眉眼耳需露出/不露齒 ※尺寸不合者,不予受理
(5)一年以上適用海外旅行保險(死亡、傷害、疾病)的保險投保證明(正本及A4影本提出後,退還正本)★投保證明中未標明‘適用海外’時,請合併提出其他適用於海外之說明文件。
(6)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單程、來回機票或出發至下個目的地之機票
(7)停留費用證明書(銀行或郵局之財力證明/存款證明):20萬日圓以上本人名義發行後3個月內。(若提出30萬日圓以上之財力證明書(6)的回程機票可免繳)
(8)免簽證費用
三、申請程序
1.須申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2.須向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處及各辦事處提出申請
3.視個案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必要時應接受專責人員面談
※ 簽證內容說明
1.簽證種類: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多次(MULTIPLE)
2.簽證有效期間:簽證頁 [Issue Date]發行日起[Enter Before]為止(一年間)。[Enter Before]內可多次出入國
3.停留期間[Duration of Stay]:入台隔日起算180天,期間未出國者可延長。第一次入台的隔天起最長可停留360天。
※ 停留天數說明
1.延長手續:入國後停留天數超過180天時,須在期限前15天內至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進行更新手續。(超過180天時無法延長)
2.不論進出台灣多少次,第一次入國隔日起360天前請務必出境。
※有關延長手續、次數、延長後可停留天數,請逕向台灣現地移民署服務站詢問。
注意事項:
針對來自巴基斯坦、阿富汗、奈及利亞、索馬利亞及巴布亞紐幾內亞的中華民國(台灣)簽證申請者之說明
添付資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