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轄區規定
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規定「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 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 本處自2019年12月1日起僅能受理本領務轄區內地方政府機關及教育、醫療機關核發之公文書, 本處轄區外與日本以外地區所發行之公文書無法受理, 請向該文件發行機關所在地之轄區辦事處申請。私文書以當事人居住地、公司文件則以公司所在地為準, 前來本處辦理各項驗證手續時, 務必攜帶可證明現住址之證件, 以利核對身分。另經日本公証人公証之私文書, 則以本轄區之公証役場為準。此項僅限國人或原國人可郵寄申請。
本處轄區範圍
近畿地方:大阪府、京都府、兵庫縣、滋賀縣、奈良縣、和歌山縣
東海地方:愛知縣、岐阜縣、三重縣
北陸地方:富山縣、石川縣、福井縣
中國地方:鳥取縣、島根縣、岡山縣、廣島縣
四國地方:德島縣、香川縣、愛媛縣、高知縣
(1)國內製發之文件須先經國內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再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後, 本處及駐日各辦事處始受理申請。
(2)日本公文書同時加驗中(英)文譯本 申請人必須親自前來,並簽字聲明譯文內容與原文文義相符。
※中・英文譯本亦可到國內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日本原文中有昭和、平成等年號時請改為民國或西元;有平假名或片假名時, 請改為羅馬拼音(例:ひかり→HIKARI)
若申請人無法親自來處申請時, 請申請人親自前往本轄區之各地公証役場, 在公証人面前簽字聲明中(英)文譯本內容與原文文義相符, 經公証後始可郵寄申請或代理申請。前往公証前請先將日(英)文公文書影本與中(英)譯本訂成一份, 並提示公文書正本供公証人比對。若擬委託代理人在本處領事面前簽名該譯本時, 申請人須在委託書上加述同意該員代簽譯本等事由, 另以代理人名義加填一份一般文件證明申請表。
(3)授權書(委任書)為重要文件, 申請人來處申辦前,請先向提交機關確認授權(委託)事項, 並由申請人自行填寫確認, 經驗證後不得修改內容。 申請人必須親自來處在領事面前簽名, 若本人不克前來時, 本人須親自前往本轄區之各地公証役場, 在公証人面前簽名, 經公証後始可郵寄申請或代理申請。建議您在申辦前先來電洽詢, 以便提供詳細說明。
(4)向本處申請驗證銀行存款證明、民間企業/財團法人/公協會作成之離職證明・在職期間證明・喪葬費用收據等文件時,請申請人先親自前往本轄區之各地公証役場, 在公証人面前宣誓公証後, 始可親自來處(代理申請可, 須提出委託書)或郵寄申請。
(5)日本文件持往國內使用, 原則上均須先辦理驗證。所提交的文件是否需要驗證, 請先向國內要證機關確認。
(6)日籍人士或日本公司辦理文件驗證, 請參考本處網站日文版文書認證說明。
- 應備文件: 本處無提供影印機, 請事先準備並用A4紙張影印,不需剪裁。
申請人親自來處申辦文件證明時, 應檢具本人有效護照(持照人要簽名)正・影本或身分證正・影本, 持有在留卡者, 亦請提出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並於一般文件證明申請表上填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所、身分證號碼、電話、簽名、申請日期, 以及提交認證文件正本與相同份數之影本。
申請人無法親自來處時, 可委託代理人來處辦理, 須檢具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委託書DOC PDF。申請人在委託書上的簽名須與護照簽名一致;蓋印章者須提交相同印章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供本處比對。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只需提交影本。該網頁最下方有各項申請詳細說明。
- 郵寄申請與回郵方法
請將所有應備文件(護照或身分證/在留卡影本即可)及費用(現金), 以現金書留(現金掛號)郵寄到本處。本處自驗證到寄出需5個工作天。若申請之文件與費用分開郵寄時, 請加註說明。若郵寄申請之必備文件不完備或非本轄區之文件, 經本處判斷不能受理時, 將以「貨到付款」方式退件, 敬請注意。
回郵方法有二:(來窗口申辦者, 除持收據來窗口取件外, 亦可郵寄送回)
①居住日本者:
請自備日本郵便レターパックライト(藍色信封)並寫好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住址、電話號碼、品名, 及撕下追蹤號碼貼紙自行保管。
※於2024年10月1日以後日本郵局將調漲郵資。因此2024年9月24日以後受理案件之回郵皆以新郵資為準, 請留意。
②居住台灣者:
請附上在日本國際郵便網站製作列印之「EMS書類專用寄送單(A4兩張一組)」與回郵(國際郵便EMS500g以內)郵資1450日圓郵票。收件人不可為公家機關。但盡考慮由居住日本者取件的方式。
另,從台灣郵寄來本處申請文件驗證者, 建議費用(日幣現金)以a或b二種方法寄送:
a.可在台灣郵局指定之基隆光二路、臺北大安、臺中英才、臺南成功路、高雄郵件中心5所郵局辦理「保價信函」寄送現金(金額有上限)。方法請詳參以下郵局網頁説明:
b.可委託在日親朋好友或代理人到日本各地郵局將所有費用以現金書留(現金掛號)方式郵寄現金到本處。
(註)從台灣寄來申請者免附回郵用信封
※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 領務組 文件證明課
地址:530-0005大阪市北区中之島2-3-18 中之島フェスティバルタワー17F 電話:06-6227-8623
《懇請協助與配合》
近日由於來電及電郵洽詢案件頻繁,已重大影響到本處收件及發件作業進度。依本處統計來電及電郵洽詢內容,大多是本處網頁載有之說明。懇請各申請人先行確認本處網頁各項申請辦法,不僅能即時獲得解答,本處亦能恢復正常作業並如期交件,敬請諒解與合作。若本處網頁說明不盡完善,請電郵聯絡。E-mail: osaka@mofa.gov.tw
- 費用及辦理所需時間
(1)每份2300日幣。(僅收現金) 繳費後, 因申請人之請求或歸責於申請人之理由, 致不能完成驗証時, 不予退費。
(2)受理翌日起5個工作天後可取件, 須補件者除外。
*因申請案件繁多,轄區外申請案件與轄區內申請件不同。發件工作天數請事先電子郵件詢問。As for application is many, a case out of our jurisdiction will be different from the on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Regarding examination days, please contact us by e-mail in advance.
(3)受理時間:週一~週五(六、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 ※不需電話預約
*申請--- 9:00 - 11:00 & 13:00 - 14:30
*取件--- 9:00 - 11:30 & 13:00 - 15:00 (暫停當日提辦)
※可郵寄申請案件, 請儘量以郵寄方式申請, 非急件者, 請延後來處辦理。
※來處申請時, 請先抽取號碼牌, 窗口承辦人員將依序叫號受理。無號碼牌者, 恕不受理, 敬請配合。
※注意事項
- 授權書、委任書等內容由申請人自行填寫確認, 經驗證後不得修改內容。
- 文件驗證原則上驗證正本, 如要驗證影本則須攜帶正本供本處比對正影本相符, 比對後歸還正本。
- 申請人或代理人檢具之護照均須為有效期。
- 代理人應滿十八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 申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 須以親權者或法定監護人名義代為申請。以親權者名義代為申請時, 請出具親子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或住民票);以法定監護人名義代為申請時, 請出具法定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 足以證明具有法定監護人資格。
- 本處無提供影印機, 請事先準備並用A4紙張影印,不需剪裁。
- 除驗證中華民國有效護照正影本相符外,其他項目郵寄申請時, 只需寄送護照/身分證/在留卡影本
- 本處向各證明發行機關照會時,若該機關拒絕配合或表示無法查驗,本處視該案不能審理,並註銷該申請案及不予退費。
*請點擊各項並詳見申請必備文件說明*
- 在學・學歷(位)・成績等學校證明
- 醫院診斷書・收據
- 公文書 (戶籍謄本・住民票・印鑑證明書・出生屆写し・死亡屆写し・婚姻屆受理證明書等)
- 私文書 (授權書/委託書・銀行存款證明・在/離職證明・喪葬費用收據等)
- 身分證明 (中華民國護照・單身證明・中文名聲明書等)
- 複驗台灣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 拋棄繼承聲明書/授權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 約定書・同意書
- 個人文件驗證 (日文版)
1.日本學校證明書(在學證明書、學位記、畢業證書、成績證明書等)驗證應備文件:※上揭各項學校證明須蓋校印或有校長簽章
※已在台灣領務局及其各地辦事處完成查驗日本學校證明書正影本相符並已繳費者,郵寄申請時,應備文件及郵資如下:
※注意事項: 本處驗證學校證明時,會向學校機關照會證明內容,此節請事先向學校機關說明。若學校機關拒絕配合時,本處視該案不能審理,並註銷該申請案及不予退費。 |
2.日本醫院診斷書・收據驗證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本處驗證醫院證明時,會向醫療機關照會證明內容,此節請事先向醫療機關說明。若醫療機關拒絕配合時,本處視該案不能審理,並註銷該申請案及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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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戶籍謄本、住民票、印鑑證明書、出生屆写し、死亡屆写し、婚姻屆受理證明書等公文書驗證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本處向各證明發行機關照會時,若該機關拒絕配合或表示無法查驗,本處視該案不能審理,並註銷該申請案及不予退費。 |
4-1.授權書(委任書)驗證應備文件:
※若本人不克來處辦理時,本人則須親自前往本轄區之各地公証役場,在公証人面前簽名公証後,始可郵寄申請或代理申請。委託代理人來處辦理時,須檢具代理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委託書DOC PDF ,申請人在委託書上簽名須與護照簽名樣式一致 ;蓋章者須提交相同印章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供本處比對。申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只需提交影本。 外交部為配合內政部辦理印鑑登記作業第6點及第7點規定及建議事項,針對民眾辦理文件驗證常用之「授權書」格式「備註」事項,增訂第3項「3.授權(委託)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印鑑證明,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新修訂格式業更新於本處中文版網頁「申請表格及範例下載」項下「授權書空白表格」。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授權書(旅外國人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事情時用) |
4-2.銀行存款證明、民間企業/財團法人/公協會作成之在・離職證明・喪葬費用收據等驗證應備文件: |
5-1.中華民國護照驗證應備文件:
※若本人不克來處,擬以郵寄申請時,請將1~4項(不需郵寄在留卡正本),以現金書留寄到本處 |
5-2.單身證明驗證應備文件:
※若本人不克來處,擬以郵寄申請時,請將1~5項(不需郵寄護照與在留卡正本),以現金書留寄到本處 |
5-3.中文名聲明書驗證應備文件:
※若本人不克來處,擬以郵寄申請時,請將如次1~4項(不需郵寄護照與在留卡或駕照正本),以現金書留寄到本處 |
6.複驗台灣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應備文件: |
7-1.拋棄繼承聲明書/授權書驗證應備文件:拋棄人為18歲以上成年人
※若本人不克來處辦理時,本人則須親自前往本轄區之各地公証役場,在公証人面前簽名公証後,始可郵寄申請或代理申請。委託代理人來處辦理時,須檢具代理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委託書DOC PDF ,申請人在委託書上簽名須與護照簽名樣式一致 ;蓋章者須提交相同印章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供本處比對。申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只需提交影本。 |
7-2.拋棄人為未滿18歲未成年人*拋棄人為0~6歲未成年人不用來處,7~17歲未成年人請父母雙方/親權者或法定監護人一起來處辦理,未成年者均以父母雙方/親權者或法定監護人名義申請
※若本人不克來處辦理時,本人則須親自前往本轄區之各地公証役場,在公証人面前簽名公証後,始可郵寄申請或代理申請。委託代理人來處辦理時,須檢具代理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委託書DOC PDF ,申請人在委託書上簽名須與護照簽名樣式一致 ;蓋章者須提交相同印章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供本處比對。申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只需提交影本。 |
7-3.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若本人不克來處辦理時,可郵寄申請或代理申請。委託代理人來處辦理時,須檢具代理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委託書DOC PDF ,申請人在委託書上簽名須與護照簽名樣式一致 ;蓋章者須提交相同印章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供本處比對。申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只需提交影本。 |
8.約定書・同意書
※若申請人為國人關係人且本人不克來處辦理時,本人則須親自前往本轄區之各地公証役場,在公証人面前簽名公証後,始可郵寄申請或代理申請。委託代理人來處辦理時,須檢具代理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委託書DOC PDF ,申請人在委託書上簽名須與護照簽名樣式一致 ;蓋章者須提交相同印章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供本處比對。申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只需提交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