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の説明
受理對象:神奈川縣或靜岡縣居民
驗證:神奈川縣或靜岡縣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文件
其他地區核發的文件,務必事先向轄區代表處驗證後再至橫濱辦事處申請喪失國籍
受理時間:網路預約制
辦理喪失國籍手續前,應先向日方辦理歸化手續,待日方通知可辦時再提出申請。
一、申請條件:
1、年滿18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4、為外國人之配偶。
二、應備文件:
◎由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親自向領務轄區內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人為【0~6歲】未成年人不需來處,【7~17歲】未成年人請父母雙方/親權者或法定監護人一起來處辦理。
1、喪失國籍申請書1份 / 【範例】(本人(7歲以上未成年人)應親自簽章)。
※喪失國籍者尚未成年,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須於申請書上簽章,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提憑單獨行使之證明文件,由行使之父或母簽章;如由監護人,應提憑監護之證明文件,由監護人簽章,監護人有1位以上者,所有監護人均須簽章。
2、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影本2份(有效護照正本 及 國民身分證正本【在台無戶籍者或未曾領取者可免】)。⇒未曾領取者另填寫「未曾領取國民身分證宣誓書」。遺失者另填寫「國民身分證遺失具結書」。
3、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正本各2份 【申請人於申請書中勾選「授權由戶政機關
代查」者,得由戶政機關代查無欠稅證明文件】。⇒另填寫「戶政機關代查申請書」。
(1)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2)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申請)。
4、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1份 / 【範例】(本人(7歲以上未成年人)應親自簽章,並繳銷國民身分證正本)【在台無戶籍者可免】。
5、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應繳交已加簽為僑居身分之我國有效護照影本2份。
6、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已服完兵役或已免除服兵役義務者,應繳交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書影本2份。
※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1款但書所稱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指僑居國外國民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者。
7、未成年人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1份、戶籍謄本等親子關係證明書或本人之出生證明文件(出生届記載事項証明書)正影本各1份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之現持有效護照、在留卡(如有)正影本各2份。
※上述親子關係證明書須經驗證,若本處轄區外發行之文件,請事先向各辦事處申請驗證。
※未成年人申請喪失國籍須父母雙方同意, 並偕同父母親同行辦理。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提憑單獨行使之證明文件;如由監護人,應提憑監護之證明文件。
(國內未辦妥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登記,檢附符合我國或外國法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有效成立之證明文件。)
8、三個月內核發全戶住民票正本2份(請勿省略マイナンバー(個人番号)以外之項目)。
※如同一戶的親子同時辦手續,一家人只需準備正本2份(申請全戶,並須記載親子關係項目)。
9、日本在留卡正影本2份(已取得日本國籍者需日本有效護照正影本2份)。
10、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白地脫帽相片2張(直4.5公分×橫3.5公分,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
11、全姓名印章(未成年人須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之印章)。
12、喪失國籍規費7,700日圓(每張收費美金50元,得以美金收費數額折算日幣現金繳納)。
三、備註
1、以上所需書類之核發日期均限定三個月內。
2、依內政部公告為基準,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其中文譯本。依各案狀況不同,經內政部審核後有須補辦驗證情形。
3、喪失國籍手續流程約需二~四個月。
4、辦理喪失國籍期間,將申請人之護照正本由本處保管,等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核准,將護照註銷後退還。
5、喪失國籍後,原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應繳銷。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日後相關法令倘有修正,應以新修正法規為準。
※詳細內容請洽審查單位 : 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課。
※本處收件後將文件轉到內政部戶政司,國籍案件進度查詢網頁請按此。
相關資料:
- 喪失我國國籍申請作業流程圖
- 喪失國籍應備文件確認單(本處確認用)
- 喪失國籍申請書 / 【範例】
- 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 / 【範例】
- 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未成年子女】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戶政機關代查申請書
- 未曾領取國民身分證宣誓書
- 國民身分證遺失具結書
- 国籍喪失するにあたっての確認書 (本處確認用)
- 駐橫濱分處登記申請書 (本處確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