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對象] 居住於神奈川縣及靜岡縣 |
[申請條件]①持有有效之我國籍護照者或②持有日本等有效護照之原有我國籍者以外,須先經神奈川縣及靜岡縣之各地公証人役場辦理公證,本處始能受理驗證。 |
[應備文件]所有申請者:1.文書証明申請書 |
一、我國籍者:
1.自備之授權書正本※授權人必須親自出面辦理。※來本處申辦前請事先填好,並事先向台灣要證單位確認辦理的件數。 ※授權書表格下方之「授權人簽字」空白處請勿事先簽名,須留白在本處領務 秘書或被授權人員見證下親簽。 ※未能出面辦理時,必須先辦理公証人役場公證手續。
2.授權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及印鑑(修正用) ※護照已過期或護照遺失者無法受理。 ⇒①請先更新護照或②先辦理公証人役場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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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我國籍者:
1.自備之授權書正本※授權人必須親自出面辦理。※來本處申辦前請事先填好,並事先向台灣要證單位確認辦理的件數。 ※授權書表格下方之「授權人簽字」空白處請勿事先簽名,須留白在本處領務 秘書或被授權人員見證下親簽。 ※未能出面辦理時,必須先辦理公証人役場公證手續。
2.授權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印鑑(修正用) ※護照已過期或護照遺失者無法受理。 ⇒①請先更新護照或②先辦理公証人役場公證手續。
3.原有我國籍之證明(本處參考用,如須驗證請告知。) ※改製原戸籍、原中華民國護照、原中華民國戶籍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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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國籍者(含其它外國國籍)或無持有有效護照者:
◎須先經本轄區之各地公証人役場辦理公證,本處始能受理驗證。 1.經公証人役場辦理公證之授權書正本與影本 ※需本人親自至公證役場辦理
2.授權人有效護照或有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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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他人代理申請者:◎須先經本轄區之各地公証人役場辦理公證,本處始能受理驗證。
1.經公証人役場辦理公證之授權書正本與影本 ※需本人親自至公證役場辦理
2.授權人有效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反面影本
3.授權人之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必須先辦理公証人役場公證手續,公證書 上必須載明授權人親自在公證人面前簽字之註記。
4.代理人之有效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 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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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權人/拋棄繼承人(即立書人)為未成年者:
◎申請人為0~6歲未成年人不需來處,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請父母雙方/親權者或法定監護人應陪同前來本處辦理。
1.自備之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正本※授權人/拋棄人必須親自出面辦理。※來本處申辦前請事先填好,並事先向台灣要證單位確認辦理的件數。
※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表格下方之「授權人/立書人簽字(簽章)」空白處 請勿事先簽名,須留白在本處領務秘書或被授權人員見證下親簽。 ※未能出面辦理時,必須先辦理公証人役場公證手續。 ※申請人若不回台辦理遺產繼承拋棄手續,需另行在本處申請授權書在台親友 辦理相關手續。
2.授權人/拋棄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3.授權人/拋棄人與其父母雙方或親權者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或住民 票等)或法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足以證明具有法定監護人 資格。
4.父母雙方/親權者或法定監護人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 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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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辦理授權書時,須由本人在本處領務秘書面前簽名,來處前請事先預約時間。
2.申辦時,須填寫被授權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及在台住址等;如授權處分不動產等,則須另填寫房地標示範圍,請事先查明備用。
3.請事先確認需辦理幾份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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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件]1.除需經查證及手續不全補件者外,三~五個工作天後領件。
2.授權書驗發後不得再有增添刪減或塗改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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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