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の説明
[應備文件]
所有申請者:
1.文書証明申請書
[本處轄區範圍]
神奈川縣、靜岡縣內當地政府機關及教育、醫療機關核發之文件。
詳細資訊請參考「領務(文件證明)轄區規定」。
申請手續 | 應備文件 | 備註 |
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 我國籍者:
1.自備之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正本 ※授權人/拋棄人必須親自出面辦理。 ※來本處申辦前請事先填好,並事先向台灣要證單位確認辦理的件數。 ※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表格下方之「授權人/立書人簽字(簽章)」空白處請勿事先簽名,須留白在本處領務秘書或被授權人員見證下親簽。 ※未能出面辦理時,必須先辦理公証人役場公證手續。 2.授權人/拋棄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及印鑑(修正用) ※護照已過期或護照遺失者無法受理。⇒①請先更新護照或②先辦理本處轄區內(神奈川縣及靜岡縣)之公証人役場公證手續。 ※詳細資訊請參考「授權書(委任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等驗證手續」。 |
・辦理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時,須由本人在本處領務秘書面前簽名,來處前請事先預約時間。
・申辦時,須填寫被授權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及在台住址等;如授權處分不動產等,則須另填寫房地標示範圍,請事先查明備用。 ・請事先確認需辦理幾份授權書。 ・授權書驗發後不得再有增添刪減或塗改之行為。 |
日本學歷證明書(在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學位記、畢業證書等)
※若分校所在地於本處轄區內,但本校所在地於非本處轄區內,請向本校所在地之駐日代表處驗證。除非學歷證明書上有註明分校所在地址。 |
1.日本學歷證明書正本與影本
※在學證明書(限正本)須最近三個月內核發。 2.可申請加發影本(請自備所需份數及本處檔存份數影本) ※必須同時驗證正本才能驗發影本 3.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本處僅能受理神奈川縣及靜岡縣核發之文件。
・學位記、畢業證書等只能拿到一份正本的文件可只針對影本驗證(請自備所需份數及本處檔存份數影本) ※沒有同時驗證正本時,驗證費用與正本相同。 ※如驗影本也需攜帶正本供本處比對 ・可使用學歷證明專用之「文書証明申請書(學歷證明)」。 ※核發日期已久的學歷證明有可能無法受理。 |
◎已在台灣領務局及其各地辦事處完成查驗日本學歷證明書正影本相符並已繳費者,郵寄申請時,應備文件及郵資如下:
1.領務局已核驗正影本相符之日本學歷證明書(背面有貼領務局驗證貼紙)+其正反面影印(背面有貼領務局驗證貼紙,所以背面亦須影印) 2.不須郵寄日本學歷證明書正本來處 3.申請人有效護照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於護照上「持照人簽名」欄親簽再影印) ※請自備郵資及回郵信封,並註明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及電話號碼。 |
・本處僅能受理神奈川縣及靜岡縣核發之文件。
・本項服務,原則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對象。 ・倘學歷證明上姓名為外文別名而非中文姓名譯音,或著更改姓名者,需另提供證件或資料佐證。 ・寄來時於信封上請註明「學歷證明」。 |
|
日本醫院診斷書、收據、健康檢查項目表等 | 1.日本診斷書、收據正本與影本(須有醫院或醫生蓋印)
※診斷書與收據是一張一張算費用,不可訂在一起算一份 2.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本處僅能受理神奈川縣及靜岡縣核發之文件。
・倘醫療證明上姓名為外文別名而非中文姓名譯音,或著更改姓名者,需另提供證件或資料佐證。 ◎健康檢查項目表 ・若有預防接種證明書,和診斷書釘在一起。 ・健檢表上須有醫生之簽章及醫院蓋印。 |
日本戶籍謄本、住民票、印鑑證明書、無犯罪證明書、婚姻屆受理證明書等 | 1.日本戶籍謄本等正本與影本※是否需要中(英)文譯本、是否需要驗證,請洽台灣要證機關。
2.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本處僅能受理神奈川縣及靜岡縣核發之文件。
・公文書核發三個月內之文件才可以受理。 |
日本死亡屆記載事項證明書、除籍謄本等 | 1.日本市(區)役所核發之死亡屆記載事項證明書(格式說明:左半邊為申報人填寫資料,右半邊為死亡診斷書或檢案書;蓋有市(區)役所紅色四方官印)等文件正本與影本
※是否需要中(英)文譯本、是否需要驗證,請洽台灣要證機關。 2.可申請加發影本(請自備所需份數及本處檔存份數影本) ※必須同時驗證正本才能驗發影本 3.骨灰無須海關檢疫,但「火葬許可証」用於出入境通關及入靈塔用,有必要時可同時辦理驗證。 4.[需要時]授權書 5.代理申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6.親屬關係證明(戸籍謄本等) |
・本處僅能受理神奈川縣及靜岡縣核發之文件。
・倘證明上姓名為外文別名而非中文姓名譯音,或著更改姓名者,需另提供證件或資料佐證。 ・無法只針對影本驗證。 ・往生者為日籍人士可申請除籍謄本。 |
身分證明文件 | 中華民國護照
1.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與影本(請自備所需份數及本處檔存份數影本) 2.申請人持有在留卡者,亦請提出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日本護照 1.經本處轄區內(神奈川縣及靜岡縣)之公証人役場辦理公證之日本護照影本(請自備所需份數及本處檔存份數影本) 外國護照 1.經自國駐日本大使館/領事館驗證之外國護照影本(請自備所需份數及本處檔存份數影本) ※請在駐日本大使館所在地之代表處驗證。 2.申請人持有在留卡者,亦請提出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親自來窗口或公証人役場、大使館/領事館申請。 |
單身證明書(中文版本)
※核發對象為居住在日本之我國籍者。居住在國內者,請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確認申辦資訊。 |
1.台灣戶籍謄本一份及正反面影本一份(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處發行之單身證明書須附上戶籍謄本正本當作佐證文件,若需要申請複數,請準備同數量之戶籍謄本正本。 2.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詳細資訊請參考「單身證明書(僅有中文版本)」。 |
・申請人親自來窗口申請。
・因日本各市(區)役所要求不一,請先確認是否需要單身證明書。 |
結婚證明書(中文版本) | 1.台灣戶籍謄本一份及正反面影本一份(載有婚姻紀錄之三個月內發行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處發行之結婚證明書須附上戶籍謄本正本當作佐證文件,若需要申請複數,請準備同數量之戶籍謄本正本。 2.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詳細資訊請參考「結婚證明書(僅有中文版本)」。 |
・我國人已完成在台結婚手續後,可持憑相關文件來處申請。
・尚未完成國內之結婚登記程序,無法出具證明。 |
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1.中文姓名聲明書正本(得以中文原名取用。應使用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字典等字。)
2.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親自來窗口申請。
・若外籍配偶倘無法來處辦理中文姓名聲明書驗證,請親赴本處轄區內(神奈川縣及靜岡縣)之公証人役場辦理公證,始得代理申請。 |
複驗台灣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 | 1.經國內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再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後之台灣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正本與影本
2.申請人有效護照正本與影本及在留卡(如有)正本與正反面影本 |
・是否需要驗證,請洽日本要證機關。 |
※委託代辦時(非本人來處申請時),須檢具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委託書,申請人在委託書上簽名須與護照簽名樣式一致 ;蓋章者須提交相同印章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供本處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