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如下,詳情請參考教育部網站。
http://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index.aspx
一、 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不包括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
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育部獎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一)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每學期學費及雜費於新臺幣四萬元
以內,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
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
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大學院校提供受獎生之學雜費優惠詳如所附「108 學年度大學校
院提供教育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學雜費優惠彙整表」,或逕洽各校相關單位。
(二) 生活補助費:教育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二
萬元。
三、 獎學金期限如下:
(一)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受獎生受
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
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赴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但經
相關學校及教育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三)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
學或獎學金廢止月止。
四、 申請資格如下:
(一)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美籍人士。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具僑生、僑民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
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或雙(聯)學位生。
5.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 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7.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
學校配合本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教育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
雜費優惠。
五、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內繳交下列文件:
(一) 填妥之獎學金申請表。
(二) 護照(具照片之資訊頁)影本。
(三) 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
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 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
1.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 TOCFL)進階級(Level 3)
測驗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2.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可免繳 TOCFL 成績。
(六) 推薦信二封(建議可由學校校長、教授、導師、工作主管、美國政府單位首長或地
方具名望等人士推薦)。
(七) 相關公告事項所提之文件。
六、受理申請時間:
(一) 受理報名期間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 申請人應向設於其所屬國籍或兼轄其所屬國籍之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