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如下,詳情請參考教育部網站。
http://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index.aspx
一、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不包括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部獎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一)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每學期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由教育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二)生活補助費:教育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二萬元。大學校院得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並於教育部每年規定期限函報教育部下學年度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之系所、收費基準等資料,並副知教育部指定單位。
三、獎學金期限如下:
(一)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教育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三)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四、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
7.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教育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三)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五、申請人應於我國駐外館處指定期限內繳交下列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並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
(六)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七)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六、受理申請時間:
(一) 受理報名期間: 2023年2月1日至3月31日。
(二) 申請人應向設於其所屬國籍或兼轄其所屬國籍之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七、相關文件:
2023學年度大學校院提供教育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學雜費優惠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