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026年勞務承攬派遣駕駛人員」採購案 招標公告
一、案號:My11400001
二、招標機關: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招標機關地址: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551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四、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務承攬派遣駕駛人員」採購案
五、補充說明:無
六、採購金額級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七、依據法源:政府採購法第49條;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八、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九、聯絡人(或單位):本處僑務組助理雷詩敏、組長廖建勛 電話:03-21629648
十、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通知符合本處需要之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十一、本案業經本處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二、領標及投標期限:115年1月7日上午9時至1月14日17時
十三、開標日期:115年1月15日10時00分進行開標,如因天候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天同時於同地點開標。
十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同招標機關地址,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
十五、開標地點: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會議室
十六、投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
(一)凡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案標的內容之馬來西亞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商,均可參與投標。
(二)投標時請將報價單併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於截止期限前密封送達本處。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馬來西亞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報價單內容應以中文或英文標示,密封之信封須標示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十七、本案採購金額:105,120令吉;預算金額:43,800令吉
十八、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十九、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通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本會需求之廠商,於底價或預算數額以內辦理比價(二家以上)或議價(一家),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十、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契約履約期限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未變更此一政策規劃案,而得標廠商忠實履行契約,且無不良紀錄時,本處得依原契約條件在115年度預算額度內,優先與乙方議定116年度契約,且以一次為限;另本處在各年度契約保留115年度預算金額之20%範圍內增購之權利。
二十一、本採購適用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備註]
-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三家合格廠商為最低法定標數,倘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將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 標價於預算金額內之投標廠商,其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 兩標單價相同且均在底價之內而同為最低價時,其比減價格數未達三次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之價格仍相同者,逕行抽籤決定之。